婚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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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好似充斥著離婚消息,先有活士老虎乸發現隻公不忠,嘈住要分佢一半身家,後有過氣三色公仔箱二線花旦被豪門老公拋棄,仲要話攞返哂層樓同鑽戒。我從來不認為離婚係一種罪,從法律觀點上,婚姻係合約的一種,其中一方犯錯如包二奶就等於毀約,另一方自然有權終止合約(即呈請 / 申請離婚,兼且攞贍養費(賠償)。最白痴,莫過於恪守埋D不合時宜既宗教守則,話乜教徒唔可以離婚。有次同一位教友討論呢個敏感嘅題目,我問佢 : 「咁如果你老公公然帶個女人返屋企做愛,甚至係你面前被條女口交,又或者被個老公虐打,發現你老公非禮自己個女,你都唔離婚 ? 我唔相信呢個會係一個慈愛既神想見到 ! 」

講到贍養費,好多人都有個錯覺以為只有女人先可以攞贍養費,但其實Matrimonial Proceeding and Property Ordinance入面話婚姻嘅一方party to marriage就有權攞贍養費,即係癩蛤蟆真係可以食到天鵝肉,只要隻蛤蟆肯放低自尊同埋夠衰格夠cheap。查實贍養費呢個概念,應該因為十八十九世紀時候女人冇乜經濟能力,如非迫不得已,都唔會同老公離婚,離咗婚又要食飯,咁就唯有問個死佬攞錢,但家吓女人隨時搵錢多過男人,除咗果批十指不沾楊春水嘅闊太外,個個都有獨立財政能力,駛鬼靠男人。至於男人老狗諗住食女人就仆街到唔駛恨,男人衰爛滾唔緊要,最無耻就莫過於食軟飯問老婆攞贍養費,真係影衰晒班男人。

另外,好多人以為離婚就老馮攞一半身家,咸豐年前英國有位法官叫Lord Denning發明咗隻叫one third rule,即係將兩公婆嘅身家加埋再除三,後來分到幾多就要視乎婚姻嘅長短,對家庭嘅貢獻,申請人的合理需要,因為離婚而遭受可預見的損失等一堆因素(Duxbury approach),即係話你離婚前餐餐食開官燕,離婚後衰極都有血燕食。唔怪得已故新馬仔有句名言話女人唔到六十歲都咪比飽飯佢食。但到咗最近上訴庭班大帝唔知係唔係癡咗總掣,居然跟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嘅判例,偏離咗Matrimonial Proceeding and Property Ordinance第6條嘅大原則,話既然兩夫妻一齊時候係預左D身家係共分,睇唔到乜理由離婚果陣唔係一人一半。大家happy時,攬住一齊瞓,俾哂你就梗係無問題,但响我最討厭你嘅時候,仲要俾錢你就勢係假。(有關判詞可見DD v LKW [2008] 2 HKLRD 523)

當然,有人會問可唔可以簽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簽就梗係簽得,不過呢種協議唔能夠阻止任何一方响離婚時尋求法庭裁決,按合約法大原則,任何合約如果禁絕法庭同司法機關仲裁,就會因不合法而變成無效,即係簽咗等如無簽。另外,如果任何一方嘅身家响婚後有重大轉變,好似你婚前得100萬,婚後有100億,咁唔好意思,法庭有權當之前份協議冇簽過,另作安排。

講到尾,結婚係樣好搵笨嘅嘢,同玩碟仙差唔多,未玩過又好想玩,但玩咗之後又好後悔,驚比隻鬼纏住。在此以有限知識奉勸一句,要結就搵個同自己差唔多身家嘅,免得俾人搵著數。不過,要驚都唔驚得咁多,鬼叫你去做老襯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