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認為,「自殷以前,但有五聲。」杜佑《通典》。與七聲相比,古文獻中反映出的五聲出現的年代要早得多。
「昔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周禮‧天官‧大師》
「雲五聲:宮為君,宮之為言中也,中和之道,無往而不理焉。商為臣,商之為言強也,謂金性之堅強也。角為民,角之為言觸也,謂象諸陽氣觸物而生也。徵為事,徵之為言止也,言物盛則止也。羽為物,羽之為言舒也,言陽氣將復,萬物滋育而舒生也。」《晉書‧樂志》
「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風。夔始制樂以賞諸侯。」《禮記‧樂記》五聲出現時間,可以上溯到舜的時代。實際上,古音階在中國出現的時間,比傳說中的堯舜時代還要早。至於七音﹐一載周景王二十三年(BC.522) 出現七聲音階, 多了‘變徵’及‘變宮’...另一載於西漢《淮南子·天文訓》中﹐分別是:宮﹐商﹐角﹐繆(變徵)﹐徵﹐羽﹐和(變宮)。
在考古方面﹐80年代中期,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河南舞陽賈湖的早期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發現了一些距今8000年前的骨笛,這些骨笛多有7個按孔,通過對其中一隻笛各孔的音高及其音階結構的考察,有學者認為,該笛的音階結構是以C為宮,帶有「二變」——變徵、變宮,並以五聲音階的羽、宮、商、角四正聲為核心的傳統六聲音階,也有學者認為不能排除是七聲齊備的古老的下徵調音階。無論如何,賈湖骨笛的出土,表明古音階的初步形成時間,比人們傳統上所想像的要早得多,而且,這還不是簡單的五聲音階。 賈湖骨笛上按孔的位置表明,孔間的距離是經過周密計算的,有的骨笛尚存有開孔前計算開孔位置的刻紋標誌。但當時的人是如何進行計算的,對此不可能有任何文獻記載,我們只有通過測定其音階結構加以逆推。這種方法雖然唯一可行,但不同的人對其音階結構的不同理解,也導致了不同意見的產生。倒是先秦典籍《管子‧地員》篇,詳細記載了五聲音階的計算方法:「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鐘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為百有八,為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 這就是音律史上著名的三分損益法。
它以一條被定為基音的弦的長度為準,將其三等分,然後依次加上一分(益一,即乘以4/3)或減去一分(損一,即乘以2/3),以定出其他各音階相應弦長。根據《管子》的描述,這裡的五聲音階是這樣推算: 令黃鐘宮音弦長為(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 1×3×3×3×3=81
將這五個音依弦長大小排列,則為:
徵 羽 宮 商 角
108 96 81 72 64
即依此計算出來的是五聲徵調的音階。其與現代簡譜粗略對應關係為:
徵 羽 宮 商 角
5 6 1 2 3
這種音階以徵作為居於樂曲旋律中位於核心地位的主音,是五聲音階諸多調式中的一種。 五聲音階反映的是聲調高度的改變值。也就是說,它表現的是相對音高,相鄰兩音之間的距離固定不變,但絕對音高則隨著調子的轉移而轉移。這樣,在演奏時,就必須定出一個音高,以之作為音階的起點。
為此,古人發明了十二律,以之作為十二個高度不同的標準音,用於確定樂音的高低。十二律是中國古代的律制,它用三分損益法﹐將一個八度分為十二個不完全相等的半音,十二律又分為律和呂兩部分。
律,又叫作陽六律。它們是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
呂,又叫作陰六律。它們是大呂、應鐘、南呂、林鐘、仲呂、夾鐘。
各律從低到高依次為: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高音開始為清黃鐘。低音則為濁黃鐘。
在《晉書 樂志》中,還把十二律與十二辰相配。其對應如下(序次有所調整)。
正月,寅,太簇;二月,卯,夾鐘;三月,辰,姑洗;四月,巳,仲呂; 五月,午,蕤賓;六月,未,林鐘;七月,申,夷則;八月,酉,南呂; 九月,戌,無射;十月,亥,應鐘;十一月,子,黃鐘;十二月,丑,大呂。
十二律也稱為正律,古人還把黃鐘大呂作為音樂的簡稱。明朝的朱載土育﹐還創製了以等比級數為基礎的十二平均律 ,其準確性極高。
十二律的實現,通常是用律管,最早是用竹管。《呂氏春秋·季夏記·古樂篇》云:「昔黃帝令伶倫作為律,伶倫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陰,取竹子於溪之谷,以生空竅厚鈞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這裡描述的細節是否真實,可以存疑,但這一記載反映的人們最早是用竹管來定律的這一事實,卻是可信的。以管定律,叫管律。後來也有用鐘或弦定律的,就叫做鐘律、弦律。應用最廣泛的,還是管律。因為鐘律製作調試繁難,弦律則易於受到空氣溫度、濕度變化的影響而偏離原來基準,管律則不存在這些問題。
在具體確定十二律時,古人一般先選定黃鐘律,以其管(或弦)長為基準,運用三分損益法計算出其餘各律。《呂氏春秋·季夏記·音律篇》對十二律計算法有具體記載:「黃鐘生林鐘,林鐘生太簇,太簇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為上,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為下。」
所謂「三分所生」,就是從一個被認為基音的弦(或管)的長度出發,將其三等分,「上生」,就是加長三分之一,「下生」,就是減去三分之一。這與計算五聲的三分損益法完全相同。具體來說,就是以黃鐘為準,將黃鐘管長三分減一,即為林鐘;林鐘管長三分增一,則得太簇;太簇三分減一,得南呂;下面依次是姑洗、應鐘、蕤賓、大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其中除由應鐘到蕤賓,由蕤賓到大呂都是三分增一外,其餘皆為先三分減一,後三分增一。這樣的最後結果,就可以在管(或弦)上,得出比基音約略低或高一倍的音,這也就完成了一個音階中十二律的計算。
十二律,古人認為它表現了天地之氣的推移變化,與一年十二個月相互對應,依照《禮記·月令》,這種對應關係為:
孟春 仲春 季春 孟夏 仲夏 季夏
太簇 夾鐘 姑洗 仲呂 蕤賓 林鐘
孟秋 仲秋 季秋 孟冬 仲冬 季冬
夷則 南呂 無射 應鐘 黃鐘 大呂
因為十二律決定於天地陰陽之氣的推移變化,而古人認為一年二十四節氣的形成也決定於此,這樣十二律與古代曆法也發生了密切關係,成了古人在制歷過程中經常談論的一個因素。當然,古人把十二律應用於制定曆法的實踐並不成功,因為二者實際上是沒有多少關係的。音律學說產生於古人的音樂實踐,也只有在他們的音樂實踐中才能得到發展,這是不言而喻的。7聲音階擴充為84調, 但因當時採用不平均律, 又因樂器簡陋, 實際上不能一一奏出...
古代對調式的採用亦有所偏好, 詩經300篇中, 大雅31篇皆宮調, 小雅74篇皆徵調, 周頌31篇及魯頌4篇皆羽調, 15國風160篇皆角調, 惟商頌5篇始用商調, 蓋商調有殺伐之聲, 故官家樂章少用之... 而現今的音律大多已經統一為A為440或442HZ,中國的黃鐘每個朝代還存在著些許不同,像曾侯乙墓出土的編鐘就和從前出土的有些不同...
工尺譜法﹐大約始於隋唐時代(AD581-907)﹐至宋代基本定型﹐又稱作「作譜」。用"上、尺、工、凡、六、五、乙"來記寫。現今通行的工尺譜字有十個﹐是「合、四、一、上、勾、尺、工、凡、六、五...」等字來表示音高。它的節奏,古代也称 “板”、“眼”。它的長短除用板眼外,還用字和字的距離、字體的大小和直線來表示。它的休止時間用"歇板"和"歇眼"來表示。 它的高八度用它加上單立人旁標記,低八度除"六、五、乙"改成"合、四、一"外,其他均在其末尾一劃帶撇加以區別。
除以上幾種記譜法外,中國古代還有以勾框加數字的特殊字符來表示古琴演奏指法的記譜法,以"八大倉"為主點的鑼鼓譜等,不一而足。在此不加詳述。還有﹐自己音律不通﹐兩級琴就停了﹐很是抱憾。現在引錄這篇文﹐只因突然有興趣知道中國樂譜﹐順手摘錄了些較有意思的文章﹐所以有乜問題千祈唔好問我﹐希望這篇文章也不至於剪輯到離了譜。【五】
舊式樂譜
全民監察,天下無blog
昨天,ESWN的Roland如是說:
On Setpember 5, I translated three articles from Apple Daily in defense of the EasyFinder photographs of artiste Gillian Chung changing backstage (see In Defense of the Realm). In that post, I also translated a rebuttal from Diuman Park blogger 葉一知. There is also another untranslated blog post at Pandemonium titled 偉大的反共文豪. And 葉一知 has also drawn a parody at Who Is Miss A? using the same arguments applied to another case.
What can I say? I declare at this time that the Hong Kong blogosphere (at least, the Chinese side of it) is powerful and erudite enough to match up with the mainstream media columnists and commentators... Furthermore, the Hong Kong bloggers will serve a watchdog function on the media itself, because any commentator resorting to laziness or inattention will be shred to pieces in front of a large public!
什麼時候香港的bloggers才能真正監察傳媒呢?又或者我們可以進一步問:Blog本身也是媒體--雖然現在還遠不夠大眾--那麼有誰可以確保,這種暫時尚算得上獨立的意見平台,不會隨着其影響力的擴張而逐漸淪為利益集團的宣傳機器呢?換句話說,一個文明社會,究竟誰才有資格當終極監察者?
很坦白,我其實一直都懷疑Blog的力量是否被誇大。誠然,十年前你壓根兒想像不到,藏身在權力架構中偷安苟逸的專欄作家,今天竟會當眾被人迎頭痛擊。但真正的大眾會知道嗎?不會。只要主流媒體秘而不宣,這些虛擬世界的爭辯就會一切隨風,歷史也不屑記載。明日之後,塵歸塵,土歸土。
我的想法其實很簡單,也很天真:文明社會根本不需要監察者,因為所有人 (或至少大部份人)都應該是監察者。你對人有怎麼樣的假設,就會有怎麼樣的世界。你假設人是沒理性節制、貪婪罔極的野獸,要佈下天羅地網防他為非作歹,自然會求淫得淫;你假設人是白痴,然後當他們弱智般教育,世界就會充斥低能兒。沒錯,要全民監察,我們需要的不是bloggers,而是健全的教育--物有本末,事有終始,教育才是文明的根本。
怎樣才算受過教育?
1.當你見到一個賤人時,就直接叫他賤人;如果他聽不到,你就在他耳邊大叫:“賤人!”
2.一個混蛋第一次否認自己是混蛋時,你懂得跟他辯論;第二次否認時,你便知道要罵他;到了第三次,你就要一拳把他擊倒。
3. 明白一個很顯淺的道理:不要害怕跟人不同,因為只有不思考的人,想法才會與他人一樣;而只有願意思考的人,才是真正存在。
4.單用你自己的腦思考不夠,還要虛心用別人的腦來思考--即是閱讀。
Prostitution and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An anonymous reader asked:
Recently I came across a piece of news that relates to an old lady ( over 70) who was prosecuted for soliciting for an immoral purpose. The old lady was arrested in a guesthouse in Shamshuipo and inside her purse the police found a bottle of lubricant. Police suspected that she was a prostitute and she was arrested and charged with the crime of soliciting for an immoral purpose.(forget about exact details)Grateful if you can explain:1. Prostitution is not illegal in Hong Kong, but why did police arrest her?2. How can police prove that she is soliciting for an immoral purpose without the man giving evidence against this poor old lady?2. Police uses undercover police woman to dress as prostitute and loiter in the streets and then arrest any man that come forward and ask the undercover police woman "what is the price"or " do you go" etc. Is this kind of "trap " a propoer legal procedure for the police?Does simply asking the price constitutes soliciting for an immoral purpose?
(From: http://daimones.blogspot.com/2006/08/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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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ply to this question, I’d tell you that the present Law of Hong Kong does not prohibit prostitution, but it prohibits soliciting “in public”. The English case Smith v Hugh illustrated this point very well. In the case, the accused prostitute stood on her balcony overlooking the main street and solicited customers on street. The issue of the case is whether “balcony” amounts to public place. The court answer was yes, it ruled that so long as you are staying in a place where public can see you, it will be public place. In Hong Kong the following acts will be subject to prosecution ( that’s all I could remember ):
1. Controlling a brothel’
2. Letting out a place to be run as brothel;
3. Controlling or managing prostitution activities;
4. Relying on prostitute for income ( ma-fu ).
And concerning the above offence, the burden to discharge liability is on the accused once the prosecution could establish prima-facie case against the accused. The accused could not rely on the right of silence throughout the whole trial. In another word, he has to speak and defend himself.
In relation to the matter of investigation, according to s.50 and s.55 of the Police Force Ordinance, police could stop any person on street if he has reasonable suspicion on the person, believing he has committed, or is going to commit an arrestable offence. But so long as a person behaves strangely or weirdly, a police could stop this person and require him to produce his ID card. S.50 of the same ordinance governs the power of arrest. In fact, when it comes to the power of arrest, only the subjective view of the policeman is relevant. It does not require any objective standard, unlike that of the “reasonable suspicion” in the situation of stop and search. So police had little difficulty in searching or even arresting the old prostitute.
Lastly, it is the cardinal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that “entrapment” is NOT a defense and does not affect guilt. However, “entrapment” is a ground for mitigation, and the court is erred if the fact of entrapment is not taken into account by the sentencing judge. Of course, the discount depends on fact. (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Cross & Cheung 3rd ed )And the court opines the undercover police or agent is necessary in crime investigation. There has been a case where police detective posed himself as prisoner in Lai Chee Kok Remand Centre and overheard conversation between two real prisoners. Court ruled those overheard statement were admissible. Another authority on undercover agent is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Tat Ming [2000] HKLRD where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ruled that the court has discretionary power to allow what evidence is admissible and the paramount rule is whether the evidence / confession of guilt was made voluntarily by the defendant and if it is given voluntarily, court then has to consider the role of the undercover again in obtaining the evidence, whether it is active or passive. On top of that, I may add that according to English Common Law, even if the evidence is obtained by illegal way, it is still admissible so long as it is relevant. There is no “fruit of poisonous tree”.
愛情教(Love-ism)
愛情教(Love-ism):
簡介:
宗教教派名稱,廿一世紀的全球性宗教。學者普遍認為教派起源於歐美地區,信徒以愛情為人生之最大目標。
核心教義:
人生的目的是為了與命中註定的情人締結婚約,只有達成這個目的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而且也只要達成這個目就會有真正的幸福,成為完全的人。
主要神話:
人本來是二人為一體、二頭八肢的肉球,但被神分成了兩半,故此人的一生就是要找尋失落的另一半,再次成為一個大肉球。
神祇:
主要為白馬王子及白雪公主,此二神的特點為俊/美、有錢、高貴以及無憂無慮唔使做。有論者認為黑馬王子和黑珍珠公主不入選的原因是受種族主義的論述影響。
聖典:
此宗教之聖典隨年月以幾何級數增長,各種愛情童話、愛情電影、愛情電視劇、情歌、愛情小說因著不同信徒受到聖靈的感召而產生。亦有學者在田野考察後發現各聖典的形成是由已去世的、在世時獲享完美愛情的真仙降筆飛鸞而生,而非聖靈默啟。
聖地:
迪士尼樂園為主神白氏夫婦的聖殿。
禮儀:
(1)婚禮:為主要之聖禮,由於只有少數善信能在聖地迪士尼樂園舉行婚禮,大部份愛情教徒為了穿婚紗行禮不惜忍辱負重屈身受洗加入前現代的西方野蠻宗教,以期在其教堂行禮。
(2)燭光晚餐:有學者認為愛情教徒視燭光晚餐為常行禮儀,是為紀念灰姑娘與王子的會面,由於大部份愛情教信女均自認為於灰姑娘命運相同,故常行此紀念之禮,以求得到 西方大聖仙杜麗拉灰姑娘天后聖母元君 之庇佑。
重要節日:
(1)情人節:唔使多講啦。必備法器:植物性器官一堆、牛乳汁可可凝固物。
(2)善男信女之出生日:要清楚記得日期,並可隨時背出。
(3)耶穌的生日:耶穌的生日之所以被愛情教所騎劫,可謂天理循環,當年天主教就是騎劫了太陽神的生日作為耶穌之生日,因此有學者認為愛情教暗藏因果報應神學觀念。另外,有學者認為愛情教徒在耶穌生日以破處作為最隆重的慶祝方式,是對天主教聖母瑪利亞產後童貞學說的公然挑釁。
修行法:
(1)女善信六字真言:圖容、僻穀、華服。
(2)男善信口裡說說的口訣:俊美、穩重、風度、真誠、專一。男善信心裡明白的一字真言心咒:唵錢錢錢錢錢錢吽。
(3)無論男女修行法均不論重智慧與人格,原因是歷代主教均未能確定主神白氏夫婦究竟有沒有腦袋以及由此而生的人格。此問題曾導致東西方教會大分裂,並訂立了不同的信經。東方公教認為主神根本是沒有腦袋的,西方正教認為主神有其腦袋,但明顯是大腦萎縮麻痺而小腦延腦發達。西方正教隱修派更認為修習愚行能令人更接近神、成為趨向完美的人。
地獄觀:
沒有愛情就是活在人間地獄。
(傳惑子.星期四刊出)
系統性惰懶
嘗試過幾個月也寫不出一篇文章? 想做的事一再推遲? 每次也自然的把重要的事項推遲一點? 像我需然幾天前已答應做幾篇文章﹐但一直推到今天。是因為我這刻無聊無所事事? 不是的﹐我在寫這篇文章﹐就是因為我不是在做其他事。叫有系統性惰懶(systematic structralized procrastination)吧! 其實自己也不常推遲﹐不過人總有一種惰性﹐不嚴加督促﹐還是喜歡慫懈起來。你如果發覺自己是慣性喜歡擱置事情的人﹐很少真的靜止不做任何事吧? 只不過偏把重要的事情棄之而做眼前的無聊事。例如寫稿前就刨刨筆﹐打網頁前就四處流覽一下。 為什麼這樣? 便是這慣性逃避的心理。如果有十件事要做﹐就常做無關痛痒的雜務﹐便成為逃避做榜首那件事的最佳籍口。看過一篇 Stanford 哲學系教授的文章﹐更言之鑿鑿變身成書﹐教 procrastinator 一個妙法去解決這個問題。哈哈﹐整書囊而括之﹐就是加多幾樣重要但可推遲的事情在頂﹐以便完成不在榜首但該做的時﹐好一個自欺欺人的方法。其實花太多的時間去做篇排﹐還是很浪費的﹐倒不如言而行之﹐或索性推掉而不做﹐來個一不做﹐二不休(繼續番去逗人工)。雖然不太同意他對工作的態度﹐但他這句卻說得有趣: "Take one-third of your units to learn to do something that will give you a salary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then take one-third of the units for what you owe Stanford, to fulfill requirements. And finally take at least one-third for yourself, to find out who you are and what you really care about. It will be much more expensive to have a nervous breakdown in your '50s than to find out who you are while you're in college." 說關懶惰的文章﹐當然不能打得過長﹐否則便有違主旨了。今天就到此為止罷!【四】
知識產權的界限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是現代資訊化﹑知識化社會的抵柱。在一樣產品完成後﹐可以達到市場﹐每個人也想分一杯羹﹐先不要再討論有關傷風化的這類小事。生化科學﹑分子基因這類先進科技亦本著這個原則來吸引投資者﹐而社會也用這類法律去回報和保障發明廠商的利潤﹐達性經濟平和。但是究竟多少的利潤﹐才是合理的回報﹐就不得不引起公眾的爭議。有些公司因為版權法﹐而擁過量的經濟和工業權力﹐而尤其當製成品﹐是直接影響生命的發明﹐便更難討論中間的界線。人命何價?
政府為了建立經濟形象﹐大刀闊斧的捉緊條例﹐看似英明﹐但中間有扼殺了多少發展機會?中小企業﹐又會否在這些條例中百上加斤?如果每個 program 也要拿正版正牌﹐是否下一代教育也要局限空間。每年可能也有過千種 program 推出市場﹐老實說﹐隨 Bill Gates 外﹐有幾多人可全部買晒? 現在WTO(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就接受了套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就為了全球性執緊版權法﹐保證商家利潤。打響名號﹐是為自由貿易﹐但這點存在問題就大啦﹐如果單純話係為荷理活套戲﹐無錢咪至多唔睇。不過不止於此﹐就算是藥物﹐也總之首要任務就係保證這些公司的股東利潤﹐窮既就你死你事喇。還有﹐我理得你京到念慈庵百年老鋪﹐如果你有條方買漏左版權比大企業執到﹐利益還是要歸有版權既財團。本來法律的原意﹐當然是要保障個人及公眾的權益。不過利益這樣野﹐當然是貪得無厭的﹐見過一次性種籽未?在現代﹐科技發達﹐連遺傳因子都可以抄﹐農業賣種的﹐便喜歡修改一下你們口中的糧食來確保利潤。
現在版權法的首沖問題是:1. HIV/AIDS 藥物。2. 生物盜取'biopiracy'。3. 發明和發現的區分。4.食物安全 food security。中間的人權﹐和國與國之間的利益衝突﹐還需要很多很多時間去界定和平衡。【三】
兩個神的對話
本來想﹐是否應問問另外一位神的意見﹐再寫這篇文章出來﹐不過後來想想﹐既然他同意與否﹐我還是記得不太清楚﹐倒不如先打個大概出來﹐好待他遲些才引伸下去。這篇﹐是混合幾次討論的總彙﹐自己說話總是愛打岔﹐希望文章不會把原意太顛三倒四就成。而且﹐可能在別人眼中﹐這篇文叫"兩個神經漢的對話"就更加貼題了。
道: 咦!是了﹐其實早想問你也有一段時間了﹐你之前不是個 Agnostic 或 Atheist 嗎?為什麼突然會去信神﹐還認了自己個同學做老豆?如果我又和你再來一次﹐豈不成了個一塌糊塗的爺孫關係?
神: 是啊!也成﹐認個Godfather﹐是方便問題﹐是誰也沒大關係﹐天下一家嘛。至於我信的神卻是很複雜的﹐是從不同的文獻﹐匯集而成的大道﹐其實有點和一般人信的神有點不同。
道: 好啊!真想聽聽你這個是什麼神。
神: 我這個神呢﹐由古代文獻所記載的山神始﹐引伸至萬物精力匯聚之總神﹐到最後﹐你和我也是這個神的一部份﹐問題只是該循怎樣的方法才回歸其懷抱。
道: 願聞其詳。
神: 古代無論中外的多種文獻﹐也有對山精這種異能量的描術﹐我認為宇宙在澎漲的同時﹐每樣物件也附有其元神﹐但既然物質有限﹐這元神也會隨時間簿弱起來﹐而山川河曲的地方﹐也正是匯集這能量的所在。
道: 是山神土地一類嗎?
神: 是的。
道: 但那又怎樣?而且為何草木山川就靈?難道石頭等就真的像我一般頑石不靈?
神: 只是在那些地方匯集的精元較多一點吧! 你有沒有聽過﹐只要三個人聚在一起祈禱﹐神便會置身其中。
道: 這我有看過﹐不過我一向也說﹐如果我覺得他的說話﹑道理有問題﹐就算耶穌這刻活生生的站在我眼前﹐我還是不可信他的﹐因為如果他的教導﹐出現了根本的道德問題﹐是他還是魔鬼顯靈﹐不是也是差不多嗎? 我一向也信﹐如果單因為信仰﹐做下地獄的好人﹐不是比做上天堂的壞人好嗎? 算吧!也不打岔了﹐你說下去吧。
神: 好。這種匯集的精元加上別人對他的俯拜禮信﹐便會隨著眾人禮拜這神靈的渴求而成了一個集體意識﹐慢慢具了人的精誠而形成一種元神。
道: 像西遊記一類﹐五百年修成蜘蛛精﹐千年修成的猢狸精嗎?
神: 也差不多﹐而你有聽過鬼胎嗎?(道:搖頭)中國古書﹐也曾有個醫生記錄﹐因婦人夢得與鬼溝﹐腹突大如有子﹐後破而瀉水。你想﹐如果鬼的能量﹐可以至此﹐那麼在猶太這個地方﹐因為長年累月人們也信著同一個神 Yahveh﹐給它聚匯了很強大的力量。所以﹐這靈力創造出來﹐化成物質的兒子﹐就擁有無限的超能力。
道: 古代大有魔術師﹐我看還是以訛傳訛﹐越作越大的居多。鐵槳水上裘不是也可以抱重缸走水面嗎(*1)?
神: 哈﹐但這樣解釋不到他的教導學說呀!又怎會有個騙子的目的是為了導人向善呀?又怎會有個導人向善的人﹐有心希瞞公眾?
道: 不過能不能說是同一時代﹐既有一個像孔子的偉大教師﹐和一個以他善名打旗號的魔術師/騙子/光棍﹐因為在同區活動﹐名字又差不多﹐後來才以訛傳訛的情況下越說越玄嗎?人嘛﹐總是喜歡自欺欺人的。
神: 的確﹐既然全部以上皆屬推測﹐你要這麼說﹐還有什麼話可說了?
道: 那麼為什麼祗有這個地方有呢?難道真的這個神便靈﹐其他的神就不夠靈?
神: 其他地方也有﹐不過這個聚集的能力比較強。
道: 為什麼現代又不見了這樣有超能力的神?
神: 可能是這種能量需要竭息復原罷!
道: 好﹐就如你這般說﹐跟著下去呢?
神: 跟著﹐每個人就像這個大海中的一個小氣泡﹐是屬於一個大海之中。只要放下了一切執著﹐氣泡破滅﹐便可回歸大海的懷抱。Yahveh﹐也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個浪罷了。
道: 這裡不是有點像佛家悟道歸涅槃的道理嗎?
神: 是呀﹐集古今中外大成嘛。
道: 不個在我聽來﹐只令我想起 Startrek 內的 Q 和 Borg。
神: 這其實也只不過是眾多星體中﹐聚集的能量的一少部份﹐加起來﹐整個宇宙所聚集的能量和意識﹐便是真正的全知和全在﹐我信的﹐就是匯集這種全宇宙的最終極精能量。
道: 不是像龍珠Z 內的界王和界王神差不多嗎?
神: 有點吧﹐也可這麼比寓。
道: 真行!我從今天起﹐可要努力的做界王了!(笑)幸好你教會的神父不知道你這樣想吧?哈﹐否則﹐一﹐可能是他壓根兒就聽不懂你說什麼﹐二﹐就是他聽得懂﹐就早不把你轟出教堂門外。
神:(笑)
道: 那麼你信教﹐又能得到什麼?得到永生嗎?
神: 想回歸大道吧!總要找個開始。其實本身也沒什麼救贖﹐回歸這個神的懷抱﹐便沒了個人﹐也不再重要。
道: 為何不吸收這些你說的元神﹐令自己強大?
神: 也只不過是五仙(*2)內鬼仙之類﹐做來作什麼?
道: 其實在我眼中﹐正合呂之鬼側不求,天仙亦不敢望也。在我看來還是不能相信這些虛無飄渺的道理﹐太抽象﹐太無實質喇。與其說這集體精神是一種靈力﹐倒不如說是人本性之集匯﹐也如說神就是公眾認同的意識。其實集古今中外的賢者﹐可能看通所有事物後﹐那番大道理也只不過在形容我們人類的本性本質。神是公眾為自己制造安心的意識﹐就好像 Aztecs 就認為只要忍受痛苦﹐把生人的肌肉撕裂吃掉﹐便可阻止太陽暗下來。我看我還是偏向 Agnostic。
神: 其實中間的道理和考證﹐我還要慢慢的再研究一下呢! 遲些才寫出來罷。
道: 我一向也說﹐耶穌是最好的商品﹐既可永不用入貨﹐也可賣之不完。下次我也加篇"如何賣空氣"吧。
*1:金庸: 射鵰英雄傳。裘千仗於水底先打木樁。
*2:五仙之說:
凡行法有三成者,小成、中成、大成之不同也。仙有五等者,鬼仙、人仙、地仙、神仙、天仙也。
鬼仙者:五行之下,陰中超脫,神象不明,鬼間無性,三山無名,雖不入輪回,亦難如蓬島。終無所歸,止于投胎就舍而已。修持之人,始也不悟大道,而但求速成,形如槁木,色若死灰。神識內守,一志不散,定中以出陰神,乃清靈之鬼,非純陽之仙。以真一志陰靈不散,故曰鬼仙。
人仙者:修真之士,不悟上乘大道,道中得一法,法中得一術,信心苦志,終世不改,神气日清,形骸日固,人間之疫不能為害,乃曰人仙。
地仙者:始也,法天地升降之理,取日月生成之數,身中用年月,日中用時刻,先識龍虎,次配坎离,辨水源清濁,分气候早晚,察二儀,判三元,分四象,判五行,定六气,聚七寶,序八卦,行九五,煉形注世,而得長生,故曰地仙。
神仙者:以地仙厭居塵世,用功不已,而精金煉質,玉液還丹,煉形成气,而五气朝元,三陽聚頂,功滿形忘。入仙自化,陰盡陽純,身外有身,脫質升仙,趔凡入圣,滅絕塵俗,以返三山,乃曰神仙。
天仙者:厭居三島,而傳道人間,道德有功,而入道有行,功行滿足,受天書以往三十六洞天,而返八十一陽;天在八十二陽,天而返三清虛無自然之界。故曰天仙。 【二】
慶賀新張 八折任飲 酬客未周 時間轉移
本來之前在 Kalos Kagathos 大話說過要為倉海兄創立的新鋪掃掃塵。 幾天來見多位壇主也各有所忙﹐本來也不客氣想在此塗鴉一番。那知這幾天大夢離魂﹐追著死神黑崎一護的戰鬥﹐脫了凡間的肉體﹐貪婪的在吞噬著﹐吃得飽飽﹐消化不良﹐自然是無所製作。不過見到今日亦無乜增長﹐小弟就制不住急性子﹐先鞦兩下驢腿﹐在此拋磚。不過﹐就算引玉不成﹐希望不要成為高空襲物﹐殺了這個 blog 的發展空間。這兩天正是飽食終日﹐無所用心﹐剛好找到個好平台﹐便順便舒展一下筋骨。慣性吞噬的人﹐胃口好了﹐往往就不能自制的做著同樣的慣性反射動作﹔對食物如是﹐對思想也是如是。自己常常告誡自己不可玩物喪志﹐偏偏惡習就是難纏。
正是入屋叫人﹐入廟拜神﹐我這個大廟不收﹐小廟不管的﹐現在打出開門幾篇作新店的花牌﹐聊為酒水﹐充塞各雅賓腸胃﹐唯恐淍不足味。想起最近看過一篇說‘無商不尖’的文章﹐說無商不奸是錯的﹐何之為尖?古時買米以斗﹐積而過之成小山狀為尖﹐即係要生意做得好﹐就要益下的客仔﹐怎會如現代商人這般無良!?
要寫有條有理的文章﹐還要花點功夫﹐可是要‘亂’就只要把我的腦子原原本本的直接搬出來﹐便是個‘亂’字。當然﹐想到第一件事﹐是把倉海兄那篇精彩的序﹐搬了一搬﹐尤其喜愛 Blog 這種原全由個人操控時間的觀念﹐便把它搬到一個邪一點的時間日子重生。說起時間﹐自己的生理鐘﹐一向也很亂﹐說起作息﹐亦有點奇異﹐有大寢﹑中睡﹑小盹之分。小盹是閉目養神﹐或是小刻憩息﹐不越一時辰。中睡是平時休息﹐至身體筋倦力疲﹐睡三至四時辰便很好。大寢是在過去抑鬱的一段時間中自己悟出的一套休養法﹐和大夢離魂可能是差不多吧﹐通常用於大補元氣之用。屬自我催眠﹐往往可十多小時連續睡覺﹐好處是小傷風感冒一覺就睡過了。方法說難不難﹐說易不易﹐基本是放下一切﹐集中想著一點﹐小時尤其喜歡想著扇葉在轉﹐不出五分鐘就可睡著。好由客套話打開門﹐至經商﹐至睡覺也於此短短數行﹐但也算開了鑼鼓﹐好唱我下臺戲了。 【一】
偉大的反共文豪
據說很多中學的中文科教師都很欣賞《蘋果》的專欄作家古德明,我不清楚是什麼道理。當然要解釋也不難:只要你反共,喝采的人必然排山倒海;只要你大喊“支持民主普選”,你就儼然是正義的化身;何況古先生又學貫中西,他那招十年不變的“以古非今”,更是獨步天下,簡直可以繼承獨孤求敗,封他為“獨沽一味”。古先生支持民主的決心和誠意是不容置疑的,因為他跟《蘋果》和其他偉大的民主鬥士一樣,“吾愛真理,吾尤愛民主”,遊行人數的準確性是無關痛癢的,the ends always justify the means,民主無論建立於多少謊言和虛偽之上,依舊是可愛無敵的民主。你信不信,當香港人終於得到夢寐以求的民主後,這些報紙或文人就會轉移策略,大聲疾呼:“這就是我們追求的民主嗎?”然後便會繼續擴大戰線,因為抗爭不息,銷量就會不減。如果社會和政府都無懈可擊,報紙就會無利可圖;沒有新聞,他們自然會製造。
現在不妨欣賞一下這位中英文了得,每篇文章都例必旁徵博引的古先生手筆吧:
2006年09月02日 《蘋果》
《阿 嬌 的 「 污 點 」》
戲 子 阿 嬌 最 近 被 《 壹 本 便 利 》 記 者 偷 拍 更 衣 照 。 照 片 刊 出 之 後 , 香 港 各 界 不 勝 義 憤 。戲 子 界 舉 行 聲 討 大 會 , 婦 女 界 發 起 罷 買 行 動 ,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也 站 出 來 譴 責 雜 誌 侵 犯 隱 私 。 大 家 都 為 阿 嬌 胴 體 扼 腕 。
倉海君評:大家極其量只會為“阿 嬌 胴 體”而興奮,不會“扼腕”;應該這樣說,“大家都為阿嬌慘被偷拍而扼腕”。專業寫作者,不單要懂修辭語法,最好還要有清晰的頭腦。
阿 嬌 愈 發 楚 楚 可 憐 , 向 港 人 哭 訴 : 「 這 樣 的 醜 事 , 令 我 人 生 蒙 上 污 點 。 」 她 言 重 了 。《 世 說 新 語 》 有 一 個 故 事 : 晉 朝 名 士 劉 伶 在 家 有 時 不 穿 衣 服 , 遭 人 譏 笑 , 坦 然 回 答 : 「 我 以 天 地 為 棟 宇 , 屋 室 為 衣 , 諸 君 何 為 入 我 中 ? 」 《 壹 本 便 利 》 記 者 入 阿 嬌 中 , 那 是 自 賤 , 阿 嬌 何 污 之 有 。
倉海君評:這種“以古非今”很可笑,犯的是比擬不倫的錯誤。我想不到一個狂士的達言跟偷拍有什麼值得類比之處,但這種無聊透頂的典故徵引,現在很多人都會覺得就是“博學”的表現。想問古先生一句,言下之意──假設你由衷相信自己的鬼話──是古先生你本人也不介意赤裸裸登上《便利》的封面吧?
《 三 國 演 義 》 把 那 清 者 自 清 道 理 講 得 更 明 白 。 漢 朝 末 年 , 獨 夫 曹 操 有 心 羞 辱 名 士 衡 , 要 他 做 鼓 吏 , 改 穿 鼓 吏 衣 服 。 衡 從 從 容 容 , 當 眾 脫 下 舊 衣 , 裸 體 而 立 。 曹 操 喝 道 : 「 廟 堂 之 上 , 何 太 無 禮 ? 」 衡 回 答 : 「 吾 露 父 母 之 形 , 以 顯 清 白 之 體 耳 。 」 他 不 以 裸 露 為 恥 , 卻 恥 於 依 附 曹 操 : 「 吾 乃 漢 朝 之 臣 , 不 作 曹 瞞 之 黨 ! 」 這 道 理 , 香 港 今 天 的 戲 子 未 必 明 白 。 比 如 說 , 董 建 華 治 港 期 間 , 民 怨 鼎 沸 , 百 姓 一 在 公 開 場 合 看 到 他 就 噓 聲 四 起 。 戲 子 成 龍 見 了 , 不 效 打 鼓 罵 曹 , 卻 痛 斥 港 人 : 「 香 港 人 真 醜 陋 ! 」 二 ○ ○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 香 港 五 十 萬 人 遊 行 反 對 二 十 三 條 箝 制 言 論 法 案 , 又 被 這 位 戲 子 評 為 「 破 壞 香 港 形 象 」 。 他 最 近 出 席 演 唱 會 , 乘 醉 惡 語 猥 詞 和 觀 眾 對 罵 ; 現 在 卻 站 出 來 , 一 臉 嚴 正 , 「 捍 衞 演 藝 界 尊 嚴 」 了 。
倉海君評:禰衡“乃漢朝之臣”,可見他的氣節有一個“正統”概念作依歸,但現在我們的處境卻是史無前例地尶尬──難道我們要當自己是清朝遺老或國民黨遺民不成?抑或像“才子”一樣誓死效忠大英帝國?當然,我們絕對可以討厭中共,但要求成龍和Twins向萬中無一的禰衡“見賢思齊”,是古先生太看不起禰衡?還是太看得起“戲子”?
又 比 如 說 , 今 年 七 月 一 日 , 香 港 六 萬 人 遊 行 , 抗 議 中 共 撕 毀 《 基 本 法 》 禁 止 普 選 ; 阿 嬌 等 一 干 戲 子 則 去 為 中 共 演 唱 , 「 慶 祝 香 港 回 歸 九 週 年 和 諧 團 結 」 。 她 去 讀 讀 《 三 國 演 義 》 才 談 人 生 污 點 吧 。
南 宋 端 平 二 年 , 淮 海 別 將 榮 全 據 城 作 亂 , 召 妓 女 毛 惜 惜 佐 酒 。 毛 惜 惜 拒 絕 說 : 「 汝 本 健 兒 , 官 家 何 負 於 汝 , 而 反 ? 吾 有 死 耳 , 不 能 為 反 賊 行 酒 。 」 結 果 身 喪 榮 全 刀 下 ( 《 三 朝 野 史 》 ) 。 毛 惜 惜 身 為 妓 女 , 歷 來 卻 沒 有 人 敢 說 她 污 了 清 白 之 軀 。 宋 室 擒 殺 榮 全 之 後 , 封 毛 惜 惜 為 英 烈 夫 人 , 《 宋 史 . 列 女 》 還 為 她 立 傳 。 今 天 , 起 毛 惜 惜 於 地 下 , 她 絕 對 不 會 忘 記 當 前 之 中 共 政 府 , 猶 一 九 八 九 年 之 屠 城 政 府 , 猶 一 九 六 ○ 年 代 之 文 革 政 府 。 要 她 為 這 政 府 行 酒 慶 祝 , 她 一 定 會 再 說 一 次 : 「 吾 有 死 耳 。 」 她 不 會 明 白 阿 嬌 、 成 龍 等 說 的 「 維 護 尊 嚴 」 。 這 位 舊 中 國 妓 女 的 尊 嚴 和 新 中 國 戲 子 的 尊 嚴 不 同 。
倉海君評:你只要翻一翻梅鼎祚的《青泥蓮花記》,便知道這類“舊中國妓女”的故事可謂貨源滾滾。當然,單憑一個毛惜惜,甚或把整部《青泥蓮花記》的妓女加起來,都不可能代表“舊中國妓女”這一整個階層。我不明白古先生何以硬要把“舊中國”和“新中國”對立起來,也許這就是他那招“以古非今”的精髓吧?我很不喜歡他那種什麼“戲子”的口吻,狗眼看人低,“舊中國”第一流的讀書人都不會這樣裝腔作態,讀過汪中《經舊苑弔馬守貞文》的人都會明白。
在 西 方 , 記 者 偷 拍 明 星 、 政 客 等 等 無 日 無 之 , 被 偷 拍 者 大 可 上 民 事 法 庭 興 訟 。 現 在 , 曾 蔭 權 政 府 卻 主 張 用 刑 事 法 對 付 傳 媒 窺 探 隱 私 。 法 案 一 旦 通 過 , 加 上 當 局 最 近 頒 布 的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法 例 》 , 中 共 治 港 更 加 可 以 運 之 掌 上 。 政 客 會 和 戲 子 一 樣 , 做 甚 麼 都 不 許 別 人 窺 探 ; 香 港 百 姓 則 會 和 大 陸 百 姓 一 樣 , 一 言 一 行 隨 時 可 被 政 府 秘 密 監 察 。今 天 , 香 港 各 界 似 乎 都 十 分 同 情 阿 嬌 。 然 則 甚 麼 叫 做 小 惡 , 甚 麼 叫 做 大 惡 , 我 還 是 不 要 多 說 了 。 閉 上 門 , 翻 開 青 史 , 古 道 照 顏 色 。
倉海君評:如何展開民事訴訟?看看左冷禪寫的兩篇評論,便知道問題不是那麼輕描淡寫。很多不懂法律的人總愛搬法律出來唬人,但只要真有人貨真價實地跟他們討論法律,他們便會立即噤若寒蟬。這種“葉公好龍”式的擁護法治,正痛快淋漓地體現了現代人的自欺欺人。立法與否,是一個要平衡各界利益的大難題,不可以一開始便設定立場。古先生寫這些東西,是“各為其主”也好,是他由衷的意見也好,擺在眼前的就是一個非常明確的道理:不管偷拍誰,也不管誰偷拍,偷拍更衣就是錯,偷拍了還要印出來,就是大錯特錯,不要東拉西扯什麼“小惡”、“大惡”。混淆概念、顛倒黑白、不求真相的人,不配講什麼禮義廉恥民主自由。如果民主真要靠這種報紙和這種“文人”才可得到,我寧願不要。
魔道春秋
倉海兄邀狂某修《新春秋》,實在令狂某惶恐萬分。話說寫網誌一向就是「空言」,孔子卻是「欲託之空言,不如見諸行事之深切著明」才寫《春秋》;狂某廢話連篇,孔子又要「微言大義」,難度認真高。故曰:君邀著《春秋》,亂筆狂某懼。幸好《春秋》之失,本來就是「亂」,那狂某也就湊湊熱鬧,到這地獄之都與群魔修修這個春秋吧。特作此序為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