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匿名提到...
“美國應該是到詹森總統任內才定下總統不得連任超過兩屆的法律,而不是艾森豪威爾。

  但美國兩屆的慣例確實是因為華盛頓只任了兩屆總統而來的,一直成了慣例,直到小羅斯福才打破這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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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應:
我的文章亦談及,華盛頓只任了兩屆總統對以後總統任期的影響,在這方面並無異議。

另一方面,根據史實:
  在杜魯門任總統其間,Hoover Commission 提出憲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总统超過两屆以上,在另一人选为总统期内接任或代行总统职务两年以上者,不得再任总统之职一屆以上。”1947年3月21日由美國國會批准生效,而成宪法第22条修正案(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並於1951年2月27日得到修正案第二款規定數量州的批准得以生效。

  但此修正案仍未正式成為法律,對杜魯門尋求第三屆連任並無限制。(杜魯門沒有尋求第三屆連任。)

  艾森豪威爾是第一個受到此修正案規約的總統。

  艾森豪威爾之後是甘迺迪而後到詹森總統,是為第三十六任總統。第十七任總統是Andrew Johnson,中文譯名也是詹森,本人沒有機會看到第十七任或第三十六任"詹森總統任內定下總統不得連任超過兩屆的法律"的文獻,希望匿名先生/女士提供。謝謝!

(請注意Wikimedia 之英文版陳述有錯誤。)

鍾先生ch1212@msn.com

1 留言:

rich dad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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