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已經幫忙很大,左先生令我輩完全看清全局,其實總會失當下產生之如我等或其他各項運動中運動員亦已經存在廿多年或更什,深究乃香港政府沒有在這方面跟上時代,依舊以60年代之手法來處理這種體育總會社團。(90年代多化身有限公司)
而這堆所謂特殊受政府資助社團(有限公司)之大佬乃香港業餘體育協會塈奧委會,即是沙皇死後傳位故霍老先生之大公子,亦即功能組別議員,但此不官不民的協會從來不執行法治精神來監督和體育總會,任何永遠無止之糾紛便是源頭於這一點,政府亦在行政上一個肓點。
我必會找機會一聚先生眾,可叫另類性質bloggers網聚吧。
我們已經受害了十多年,再糾纏便要一切重新步曙,但我們明白這真是有必須和勝了又如何之道理,所以心路已經化為盡一分力去揭開這個【公義】不存之肓點,令香港政府合法去有依據法治,否則永遠無日無之在人為針對之惡道中互相墮無間地獄中......沒有人會有裨益的司法論英雄。
希望這段撰文能使左先生和各路關注這個之新春秋劍仙奇俠們,能更清晰我等庶民劍客心路,遇上你們亦是天意吧,深深把我覺得法律界人心冷的絕望抹去,但【公義】真是一場長命之人格遊戲,不好玩,江湖遇上了拔劍了不能回頭......唉!
回 左冷禪先生和倉海君之邀意
林忌短評:香港男童真可憐
壹本便利係一本非常 bad taste 的雜誌,這點我非常認同。對泛道德主義者,認為坊間的雜誌品味奇 cheap 無比,因而感到極度看不順眼,這點我也非常認同。
可是某些娛樂界人士、親中親共的婦女團體,一直為了政治上的原因,針對壹傳媒集團,而對其他同類同質的事情視而不見,這點我感到非常作嘔。
阿嬌偷拍案引來全港哄動,這些團體一致大規模口誅筆伐,示威抗議甚至要求便利停刊有之。
到肥姐在醫院被偷拍,那些抗議「阿嬌偷拍」事件的婦女團體,都離奇消失了!不感令很多網友和我都感到很好奇,難道今天的婦女團體骨幹,難道大部份都由十多廿歲的少女 fans 組成嗎?為何對看了幾十年的肥肥沈殿霞的關愛,竟及不上廿幾歲的「o靚妹」阿嬌?後者拍不到 Bra 邊,前者卻人命關天喎!
於是又發生了「李蘊濕身事件」,四張所謂泳裝濕身的照片,居然被當成「兒童色情」由政府刑事檢控,而又有一大堆人士附和,非要把便利告到倒閉,壹集團執笠,那麼大家就可以和李嘉誠一起慶祝了。
對!所謂李蘊濕身照絕對 bad taste,可是 bad taste 還 bad taste,幾張少女著有打底著白衫嬉水的照片,就算兒童色情物品嗎?
姑且當是好了,那麼政府為何選擇性檢控,一方面檢控便利,卻對其他同類型的東西視而不見呢?
舉例說,周星馳電影中(如喜劇之王),有不少「賣弄」及「玩弄」男童下體性器官的鏡頭,據我所知道,部份女性對這類鏡頭異常「有興趣」;政府為何不控告星爺?
九十年代有部電影叫做「記得香蕉成熟時」,電影海報下半部展示一個男嬰赤裸的照片,記憶中連「何 B 仔」也展露了出來(找到的 DVD 版封面,則加了綠葉,幾時加上的就不得而知,也可能是我記錯);街邊擺賣的嬰兒相,不少都把男童的性器官來一個大特寫,拍得清清楚楚,這樣又算不算兒童色情?
十四歲女孩三點不露、戴了胸圍再穿白衣嬉水的相片屬於兒童色情,那麼赤裸裸的男童,下體也露了出來,為何不屬兒童色情呢?
噢,有人說:「男童的性器官未成熟,仍沒有性功能,所以不屬兒童色情嘛!」真的嗎?外國戀童癖侵犯男童、男嬰的案例堆積如山,難道只有女孩才會被侵犯嗎?
我想反問一句,這條法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免受戀童癖侵害,還是為了保護某些成人那假道德的脆弱心靈?
戀童癖最可怕的,是對兒童有性興趣,所以戀童癖是對那「未發育」的身體有興趣,所以我們才要立法規管。
可是對於那些已經十四歲,扮成熟著成人衫,在街邊隨機抽樣調查問問,有誰認得出這張照片的女孩,原來還是「兒童」?兩者比較起來,如果規管後者,為何前者卻視而不見?對男嬰、男童不去保護?明明條例可沒有歧視男童,為什麼律政司選擇性檢控呢?
「初熟」的標題,比起用「香蕉成熟時」比喻男性性器官的「形狀」與「狀態」,何者和性有更直接的關聯呢?
噢,幾乎忘記了,香港法例 579 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 4 條(1)(a)還列明了,「藝術」可以是免責辯護的理由呢。
什麼才叫藝術?星爺揮動男童的性器官,「玩小雞雞」屬於藝術嗎?「香蕉成熟時」的「男童性器官成熟時」,又屬於藝術嗎?比起用「唯美」沙龍相拍出來的少女「出水芙容」照片,哪一種東西比較有美感,哪一種比較低俗而下品?
再說遠一點,暴力色情天地不容,可是天天顛倒是非黑白,為權貴粉飾太平者,那些泛道德主義者偏偏視而不見。
慶幸,香港仍有多少法治...然而這個社會的雙重道德標準,真的很嚇人!!!
林忌:每日一膠--荒謬的香港
劍の道
日前與劍友一席話,友提出一個發人深醒的論點,他說古代的劍術皆重生死,技術上之前進後退身法都細膩講究,懷必死之心則只是在論生死對決時拋開死亡恐懼之精神層面控制。所以所有劍術都不會教你茂然向前,只管向前,因有違武術範疇內含義。
劍道則完全不同,劍道中含軍事訓練元素,所謂劍道精神便是勇往直前,正是軍人需要的心態,一聲令下,死也要向前衝鋒陷陣。友人看出劍道就是以這個和守紀律、服從等元素,令劍術中沒有的提注的東西,在劍術沒落後借劍道再生令劍道成為國家需要的軍事劍道。這點亦是何以美軍管轄日本時將劍道和其他武道一併以超軍事思想訓練前題下禁絕。
歷史矣矣,今日劍道越來越朝運動化方向走,但令人津津樂道的那個”劍道精神”,往往令外行人神往,令內行人當精神修維引以為榮。但人們忘記了和不了解劍道中的精神原來是訓練軍人的絕佳東西,所以必須明瞭其雙刃劍精神特性,正面是提升個人勇氣和果敢精神,負面便是戰爭性個人攻略性精神之萌芽。但今天真正有劍道指導者能了解這柄雙刃劍有多少!那些比日本人更日本人的非日本人,他們就是在這個劍道精神中出岔,性格大變,墮入我執自慢之中,但這正正是殺戮戰場上軍人能被國家利用做工具的心路提昇至極,軍人是必須勇猛異常忠心效命,我執自慢便是催化劑,型成一頭少人性猛虎。故紀律部隊接受劍道訓練絕對是一流選擇,今日社會的軟弱孩子接受訓練亦是富教化意思,雙刃劍不執於一面便是渡,故劍道亦可渡。
真正的日本劍術家或今天的劍道家,他們一早知道所謂社會普羅大眾認知的劍道精神只是表面層面東西,真正的還是個人精神修行上的 “悟し”。就算不是劍者但有識之士亦在還原劍の道真諦,電影導演 山田洋次,北野武等都在近年武士作品中提出這種全世界對武士道之誤解,對劍の道的過度浪漫化,真相便在銀幕上展現給大家觀看定斷。
真正的劍道是個人化的悟生死修煉,不是使用來服從上級和藩主的強執精神,只不過有統治者階級的人拿出一段儒家中忠君思想來將個人修行混為一談,就是那今天令人津津樂道的『武士道』。
真正的武士之正道是武者經劍術參悟生死,知天命,越來越內歛,接近宗教藝術層面的精神修行。那種動輒叫人切腹的武士道,就是那種自以為替天行道的武士集團自行創立之御法度,即後來日人寫出來讓美國人看的那套異色武士道。
假若終生不“悟し”,則多少段都是徒然的東西,仍舊在天天我拿竹劍打打你,你拿竹劍打打我的運動,更拜託不要大吹大推那套”御法度精神”。
參考文章: 劍道發源史--湯野正憲
江湖遊俠聯袂申請司法覆核
想不到我那些沉悶的法律文章也有人欣賞。承蒙K兄這類劍客看得起,浪跡天涯的劍客的確是頗浪漫,小時候我便非常仰慕古龍筆下那部《陸小鳯》中的天下第一劍,萬梅山莊的西門吹雪,一襲白衣,襯上那高傲中略帶孤獨的神色,劍人合一,猶如神話人物般。
說回正題,我不太明白你「外人」的定義,我猜是有運動專門資格的普羅大眾。在這裏我要提醒各位劍客們,在申請司法覆核前,你們必需要是錯誤決策的受害人,簡單點就是你們或覆核的申請人早已向體總提出參賽申請而遭拒絕(跟不符合資格不一樣)。另外,倘若體總內有上訴機制的話,你們必需先循有關機制上訴後不果,方能向法院提出覆核申請。
按高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及民事程序(Rule of the High Court),只有高等法院原訟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才可審理司法覆核申請,而只有訟務律師(即大狀)才可代客人出庭申請。整個申請覆核程序是依照Rule of the High Court Order 53/RHCO.53來進行,大可分為兩個主要步驟﹕(一)是先向法院申請覆核許可(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review),法院於這階段只會看看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理據(ground to review),而不會審閱申請人及答辯人的證據,而是次申請一般只需申請人出席(ex-parte application);(二)獲法院許可後法庭才另擇日子審理覆核。換句話就是,獲覆核許可不代表最終會獲判勝訴,等於去飲茶要攞籌一樣,有籌唔代表即刻有位,不過若連籌都無,就肯定無位。另外,所有覆核申請必須要在有關決定(體總否決參賽權)作出後的三個月內提出(Practice Direction 26/8/98),否則法庭大多會以逾期申請為由判申請人敗訴。粗略估計,你們申請覆核的理據是「不合理」(irrationality),即指體總的決定/裁決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不過依我而言,什麼法律程序都是虛的,「磅水」才是實的,因為沒有錢,律師如投幣機動遊戲般,是不會郁的,好像去戲院看電影要先購票一樣,律師跟神仙不同,要食飯,要供樓。很難確實所需費用,不過走不出六至七萬,若五行欠水的話,可去申請法律援助。順帶一提,司法覆核是門高深學問,有別於買樓或立遺囑,不是一般律師都懂,「唔懂」不等於無料,只是平素不涉及此等工作而已。
至於勝算有多高,則無從稽考,正如兩夫妻房事完畢,亦不代表妻子一定有喜。
小人物日記限量別注版
一天早晨,舒爾賽從煩燥不安的睡夢中醒來,發現躺在又黑又凍的密室裏。
「後生仔,衰咩入來呀?」陳伯如是說
「衰舒爾賽囉。」我如是說
接著問了陳伯一句:「o依?乜陳伯你都入咗來呀?」
「係呀,你叫咩名呀o靚仔?」陳伯問道
「我叫舒爾賽呀陳伯。」我這樣回答說
「嘩,乜舒(輸)舒(輸)咁難聽呀?做乜好人好姐改個咁gei名呀?真係唔怪之得你咁霉要入來咯。」陳伯怪異地問。
「唏,陳伯,如果叫舒爾賽就話輸輸聲唔好聽,咁舒蕪咪仲慘?輸(舒)到成副身家都無(蕪)喎。」我答他
「唓,都唔知你講乜野,成個書呆子咁,我成日教個仔呀,讀咁多書做乜,獨(讀)贏點都好過讀(獨)書(輸)。」陳伯如是地回應
「哈,陳伯,非也非也,書字晌潮州話同輸係唔同音架。」我回應陳伯說
「都唔知你up乜q。」陳伯不屑地回應。
「咁陳伯你又衰咩入來呀?」我隨口問道
「唉,衰衝動囉」陳伯很無奈地道
「點衰衝動先?」
「我諗住學曾特首講做好呢份工,點知原來d老闆係諗住叫你死而後已,做到生命的最後一刻,果然,我就係衰衝動請纓就咁打柴,幾十歲,都無得你揀,有得揀我一早做左老闆啦,點知無得揀,而家臨老仆冚家剷。」陳伯無奈地又再說道
「嗯嗯,不過講開就講,陳伯你好似支砲頂住我後欄喎!」
「喂,舒仔,我幾十歲人都太監騎馬,無撚得頂啦,邊有可能頂住你呀,地方屈窄,將就下好喎。」
「哦?咁我又諗到一個喎,如果太監打飛機咪即係無撚用?」
「哈,後生仔果然好創意」
櫃門打開,又多一個人入冊
「哦?張師奶,你又衰咩入來呀?」
「你又知我叫張師奶?」張師奶問道
「你手帶有寫嘛」
「唉,衰被人呃囉,上個月去百佳買左兩條鱈魚,點知屙左成晚油,已經個身體唔係幾好,今個月,我晌將軍澳兩個街市都有檔,一邊燒左我幾十萬貨,一浸左我十幾萬貨,兩邊無晒,兩大皆空,受唔住打擊,爆血管囉,你話,領匯係咪仆街來架?」張師奶講後不停詭異地飲泣
「嗯嗯,真係慘」
「係呀,真係屍骨都未寒呀。」
「唔怪得你d皮膚仲咁有彈性啦,係喎,但係陳伯你好似攤左晌度好耐架啦喎」
「唉,你而家訓緊個位,之前係張伯訓gei,原本今日到我出冊,點知我個死婆幾十歲人,老公都認唔到,領左張伯去,留返我一個晌度,如果唔係有你陪,我諗我要死多幾次都唔掂。」
唉..........................
故事純粹虛構
如有雷同
請勿對號入座
《惡女花魁》
前言:最古老的行業
有人說性工作是最古老的行業,《惡女花魁》也是以古老的藝伎行業作題材。無可否認,「妓」之為業基本上是男權下的一種壓迫性的產物,將女性的身體像貨物一般擺弄放賣,以滿足男性之欲望為要。而當中的女性在這個大氛圍之下,在這碩大無朋的男權屋簷下自有求生之道,在壓迫之中體現自由,在有限程度下自我發展。正如片中的「金魚」比喻一樣,藝伎就像活在水缸中的金魚一樣,在這個特定條件下才更顯妖嬈。
想起朱自清在《槳聲燈影裡的秦淮河》中所言:「妓是一種不健全的職業,我們對於她們,應有哀矜勿喜之心」,從定義層面看固然如此,但《惡女花魁》中所表現的是,在這個「不健全」的背景下,如何克服種種挑戰和困難。也正是這種矛盾,使藝伎題材本身便蘊含極大的發揮空間。
三位花魁
清葉給賣到青樓之後,曾幾次試過逃走,最終卻踏上了花魁之路,最後卻讓一切歸於平淡,跟清次開展自己的、真正的生活。古代的妓之行業各種儀式、包裝也很考究,儼然成為一種文化,包裝當中赤裸裸的權力和肉欲。土屋安娜一舉手一投足都散發攝人的魅力,更是飾演主角的不二人選。片中幾位女角都有很震攝的演出,菅野美穗和木村佳乃都代表不同形象和性格的女人,菅野美穗片首說的金魚論也為藝伎行業下了一個註腳,兩尾跳出魚缸的金魚一生一死,也似象徵了生命的自由和毀滅。
片中三個花魁都有相當程度的裸露演出,導演尤其表現了菅野和土屋兩代花魁的對比。記憶所及三位花魁都有性愛鏡頭,菅野和土屋的那一幕都是以女上男下的方式來表現(木村佳乃則是後進式),都安排了侍女在門後偷看,她們兩人的眼神,彷彿意味著即使整個藝伎行業是男權的副產物,但在床上,任何男人始終仍要俯首稱臣。那回眸一瞥的似笑非笑,帶著一點輕蔑和不屑,不知是嘲弄命運還是嘲弄壓迫的環境。
菅野雖然與幼年的清葉(土屋)交惡,但有意無意間菅野仍影響土屋極深,不比木村,她飾演的花魁全然依附在男人身上,當她的地位受挑戰時她只會更加失去自我,更加像溺水的人一樣想要抓緊自己的恩客,形成惡性循環,最終引來悲劇,失去了自我也就失去了生命。
土屋幾次想要逃,但輾轉還是回到玉菊屋。每次的逃走她都成長了不少。少女時的逃走她沒有經歷過甚麼,到她經歷過失戀的痛苦,以至最終「修成正果」,可以全身而退時她反而選擇放棄一切。對她來說,從「藝伎」中得到的所有東西都是為了令她逃離「藝伎」的工具,也正是這種矛盾,才促使她得到每個藝伎都欽羡之後毅然放下一切,因為她沒有留戀。
男人們──清次:永遠從一樓抑望二樓
清次每次在清葉遇上困難時都會無條件提供協助,他的心意在觀眾眼中看來明明白白,但他從來沒有沒有奢望,導演也不知有意無意地令清葉從沒對他表現甚麼情感。清次本身該是妓院中的「龜奴」(抱歉,不知日本藝伎院中此職名何。順帶一提,明‧劉辰的《國初事跡》提到,朱元璋規定妓院裡的男人要頭帶綠巾,這也許是典故「戴綠帽」的由來),母親也曾是藝伎,他專作些雜役的人物,近距離看著清葉的成長、成名,美麗、哀愁。幾個場景都見他怔怔的看著清葉,但卻總是隱身在後,或者身處下欄,當中也見他的自卑和不求奢想。然而也正是他的「櫻花諾言」,貫穿了清葉的一生,以致最後,那唯一獨綻的櫻花,竟勝似滿庭芳訊的櫻林。那獨一無二的櫻花,就像心一樣,只得一個,不假外求。
男人們──其他的男人
除了清次以外,藝伎身邊無可避免穿插各種男人。高野屋的老闆、宗次郎、大官人(忘了名字,對不起)和最後願意娶她的武士(又忘了名字,再對不起)都呈現不同的風格。高野屋老闆分別在清葉的初夜和成名後準備引退時出現,扮演一個見證者的角色。宗次郎是片中繼清次後最英俊的男人,可是卻在重要關頭捨清葉而去,那幕宗次郎站著看躺在地上給人摑了兩巴的清葉,那種眼神,那種高低的位置也就顯出他的無情無義,也進一步磨練了清葉的心。在清葉給拋棄後,支撐她的倒是清次。最後願意娶清葉的武士角色不介意清葉的一切,願意付出所有去娶她,他的樣子倒是平平無奇,既非霸道亦非特別俊俏,導演選角可謂恰到好處。而這些表面風光的經歷也磨練了清葉,而造就清次可以一次又一次進入清葉的內心世界。
驚豔的顏色,驚喜的配樂
導演蜷川實花呈現一個後現代的藝伎世界,而不是一味的擬古想要重現當時的景象。每個場景的調度都線條分明,大官發怒找正跟宗次郎幽會的清葉那段,每個腳步,每個破開的房間都線條分明,井然有序。連房間的紙門也裝飾得像教堂的玻璃了。
更令人驚喜的是椎名林擒的配樂。(對,就是「今期流行,流行椎名林擒」的那個)片中用了很多爵士樂和搖滾樂作配樂,刻意撞在古代日本的背景上,帶出後現代的詮釋和內涵,某程度上表現了一脈相承下,在傳統文化中以現代的「有我之眼」來描述這個故事,而非有點假惺惺地想要重現一個古代的海市蜃樓。
《藝伎回憶錄》與《惡女花魁》
不少人說《惡女花魁》的配樂思想跟《瑪麗皇后》相似,未免會拿來互相比較。但沒有看過《瑪麗皇后》的我倒不經意的會將此作跟《藝伎回憶錄》比較。《藝伎回憶錄》呈現的是一個彷古的藝伎世界,比較像以外國文化的想像來看藝伎以至日本文化,呈現的線條較寫實,著意描寫一些粗線條,容易在現實找到對應的人物,比較以一種「真人」的目光去製作的電影。
《惡女花魁》改編自安野夢洋子的漫畫(安野是庵野秀明的太太),電影也就較側重夢想、信念等概念,呈現出的世界也較色彩豔麗,找混血兒土屋來演藝伎,而人物服飾又以現代概念指導,不像《藝伎回憶錄》一樣刻意要「日本化」。另一方面,《惡女花魁》不是要呈現一個古代的日本,反之,由於古代的日本面貌已經太過耳熟能詳,所以《惡女花魁》是以現代的角度去打開這本奇書,審視那個時代,這比起刻意要扭曲自己去進入時代是高明了。
跋
或者可以說是假惺惺,古代的妓之行業,中日兩地都蘊含較多文化的原素,文人、武士狎妓更是一種風尚。杜牧不少詩歌便是以青樓為主題的(娉娉嬝嬝十三餘,豆蒄梢頭二月初。十年一覺揚州夢,贏得青樓薄倖名),清代大才子袁枚也有到青樓(更有傳他孌童、同性戀,不知真假)。古代的性工作行業至少有一定程度上的文化包裝,雖然整體來說仍是男權主導壓迫女性,但我總以為這比現代性工作行業壓迫依舊,而更形等而下之的情況好一點點。在此謹表示我對天下女性的尊敬。
《放蛇》
中央電視台有記者來放蛇,發現香港有旅行團又來半騙半哄,讓旅客買了懷疑假貨和懷疑貨不對價的下價貨。
原本這沒有甚麼稀奇,香港有害群之馬絕不出奇,我們生活在人間,不是伊甸,有敗類正常得很。而這新聞原本也不過是新屎坑──三日香。可是今天一看,逐漸看到有點不尋常。
中央政府駐港機構中聯辦副主任李剛昨日高調批評,指「不(應)當作一件小事看」,他說﹕如果總是出類似的問題,那麼大家很可能就不太願意來(香港)啦!」。這件事情是否如此嚴重得要這個身分的人發聲點名批評,又是否值得提升到這個「大家很可能就不太願意來」的評論層次呢?
而再看播出是次「放蛇」行動的節目,是央視的《經濟半小時》,不說這節目這些年來的公信力和聲望,這節目吸引了朱鎔基和李嵐清等國家領導人收看,而這次報導香港旅遊業界問題更放在星期日的黃金時段,收看的人數更是極高,數以億計的人已經看得到。
奸商哄騙旅客的行為固然不值得鼓勵,但是如此高規格地「炒作」這事,卻不免令人感到有點奇怪。港府現時亦陷入一種幾近兩難的尷尬境地,越是努力去宣傳、搞活動改善形象,容易更令人覺得「此地無銀」,而海關等的執法行動,更給人「蛇過才打棍」的感覺,政府亦表示一直知道業界有一定的哄騙旅客行為,但一直沒有甚麼行動。
此時政府也許採取較低調的手法來處理更有效,大鑼大鼓硬銷香港只會令人覺得難為情,而其影響力和說服力也絕不及央視──一方面人們總會容易接受先入為主的負面消息,再者內地人的情緒其實甚為容易給壞消息擺弄。
而且現時政府投放在旅業的資源亦自不少,旅遊業議會的成立又是業界為監導機構,政府實不應淌這趟渾水,既然業界要求有自由,由業界監管,那斷不可能有功便由業界來領,有禍便由政府來背。可惜政府已說了一直已有關注商戶「宰客」問題,便暴露了在機制上的失誤,自此便不能獨善其身了。
覆Katana兄問題一則及澄清通櫃指控
多謝Katana兄讀我那篇講及長毛的劣文,留言中K兄問及體育總會內有小撮人在股東大會呼風喚雨(玩嘢)一事。小弟拙見是體總有可能屬於具公共效能的私人機構(a private body serving public functions/statutory functions)(1),當然接受政府資助金是公共機構的特點之一,在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v Next Magazine(理工大學訴壹週刊)[1997]7 HKPLR 286中,上訴庭指出除政府資助外,公共機構的行事還需要以公眾利益(public benefit)作依歸及某程度上受政府監管。若體總還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它就真正是公共機構。不過並非所有公共機構的決定均可被法庭覆核。法院還需看看有關決定是否涉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一般人事升降絕對只屬體總內部事務,與公眾利益無關,法院不會接受有關的覆核申請。
再者,體總的小撮股東如不滿股東大會的決定,那只涉及公司法的層面,若股東大會的決定與體總的memorandum及articles有抵觸,則小股東大可以用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168A條向法院申請宣佈無效或禁制令。但一般股東與體總間的糾紛按Ng Kin, Kenneth v Hong Kong Football Association Ltd[1998]1 HKLRD 866的判決,只屬兩者的合約問題,因為在股東入股體總時己表明接受以合約形式受體總的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約束,故一切糾紛需循章程內的途徑解決。另外如股東大會的決定對小股東構成不公及有壞(unfair and prejudicial)影响,那他們亦可要求法院勒令體總向他們購回股份。簡單點,個Party被人搞寸咗,咪去第個囉。(2)
在此亦多謝道士的意見,的確「通櫃」已漸漸成為了我文章中的常用詞語,不過強調與fixation無關,只是寫慣了一時三刻改不掉,好像地盤工人跟友人說話亦常把「x你老母」掛在口邊,並非真的想幹對方的母親。
注:
(1) 以公司形式成立的,不一定是私人機構。
(2) 但是一般市民因沒有股份或投票權,除了申請司法覆核外,就沒有申訴資格(standing/locus standi)去用公司法的彌補方法(remedies)。倘若K君所言屬實,體總在甄選或考核申請者的參賽資格時,把一些不應被考慮的因素如私人恩怨也併入考慮之列時,則有違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法律上稱為有違Wednesbury reasonableness: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investigate the action of the local authority with a view to seeing whether they have taken into account matters which they ought not to take into account, or conversely have refused to take into account and once that question is answered in favour of the local authority, it may still be possible to say, although the local authority have kept within the four corners of the matters which they ought to consider, they have nevertheless come to a conclusion so unreasonable that no reasonable authority could ever have come to it.(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s House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8] 1 KB 223)
在英國有一類似案例,案情是英國政府因不滿南菲的種族隔離政策,「要求」一足球會擱置到南菲參與比賽,在遭拒絕後,竟禁止該足球會使用政府的足球場練習及比賽,最後有關行政決定被法院覆核,且該決定被裁定為濫用權力。(Wheeter v Leicester County Council [1985] AC 1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