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香港廣告商會及開心莎莎後,今日得知另一位作家袁兆昌的書名《超凡學生》系列亦被另一個系列的小說《超凡同學》逕自挪用書名。(見這裏:「超凡學生」被侵犯事件,以及行動)
可能有人覺得只不過書名轉了,那又有不妥?難道你叫超凡學生,我不可以叫超凡教師,超凡校長,甚至超凡痴漢,超凡抄家?
如果眼見harry portter,已出了幾集,那末我我可否改作一本叫henny portter,又或者Da vinci code出名,我又改個Da vinci password如何?
當然書名沒有trade mark,我喜歡怎用挪用也可以。但至少請不要混淆視聽,人家出超凡學生你來個超凡同學,這個跟大陸將Puma抄襲後變做Duma有何分別?屌嗎?Dulama!
想不到,做出版也會做到這樣,真是香港出版業的可悲!香港出版本身市場已經不大,競爭激烈固然在所難免,但也不是代表要用下三流的功夫啊!當然為香港有七百萬人,但每年出好書的的Ratio竟然不及多咱們三倍人口的台灣,人家出的好書何止多我們三倍,同樣地以一河之隔的深圳為例,單單是人家的書城及書的數量質量,便大大拋離我們。
我以前做過小學,對這間剽竊的出版社已略有所聞,六折的價錢向學校賣書,包括運費、每本書都包好,再貼上索書號,基本上你學校甚麼都不用做,唯一只是付錢。書能如此賤賣,以本傷人來達成交易,在利益極大化下也是無可厚非,只是心中有點慨嘆,知識公然販賣,而卻只是個賤價。
賤得來還要再來個剽竊,看來香港政府講甚麼創意工業,講一大堆不著邊際的廢話也是徒然。加上web2.0的時代,長尾理論的說法是你有network的話,幾僻的書都總有demand,雖然理論上已打破了傳統以價格為主的普通demand and supply的定律。不過可惜,香港官商勾結的情況底下,有錢的當然可以以本傷人。你有再多的的渠道,也是枉然。
而且中國傳統以來就有不少所謂的剽竊公案,如郭象剽竊向秀的《莊子》注、戴震抄襲趙一清《水經注》校本、魯迅《中國小說史略》抄日本漢學家鹽谷溫的《中國文學概論講話》、又或者余英時指郭沫若的《十批判書》抄襲錢穆的《先秦諸子繫年》等都爭訟不休(唔停“-門九,康熙字典解為訟也”),如果羅貫中生于現今,可能也寫不出《三國演義》了,難道不怕被人投訴抄襲《三國志》或《三國志平話》嗎?甚至有時有些名著連著作權也未搞得清楚,如《水滸傳》便有羅貫中撰;施耐庵撰或者二人合撰之說,版本也有甚麼繁本,簡本,容與堂本,余斗象本等等,單單是這些已經可以足夠養活一班學者幾輩子了,又例如《紅樓夢》的甲戊本、已卯本、庚辰本等一大堆版本,再加上索隱、探佚、自傳這些,難怪有人會寫本《紅學末路》,甚至例如由戴不凡的作者是「石頭」論,到最近的土默熱的洪昇論,也足夠讓一班學者研究幾輩子了。所以,之前方潤在本人的網誌留言中,引了《孔乙己》中的一句「讀書人的事,能說偷麼﹖」,也的確這是中國文人的悲哀。
連李歐梵都在《世紀末囈語》一書中提到:「也許,香港是一個金融城市,一切惟錢是瞻,講求實際效用,所以我這種幻想(引案,李歐梵想提議香港蓋一個人文研究所,使香港有一「人文空間」)只是癡人說夢,講瘋話」,畢竟這是香港之悲哀,香港的悲哀也正正像圍城的喻意:「圍在城裏的人想逃出來,城外的人想衝進去」,你看?不正是每日都有自由行湧進而我們卻竭力要逃離這個鬼地方嗎?
超凡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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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篇○野最好都係○個幅圖
不明白,古時大把作品同題目啦……內容不是抄襲便算啦。是否小題大作了些?莫非香港出了個李嘉誠、李天命,其他人用這個名便叫抄襲麼?何況學生與同學的意思並不相同。
就记忆所及,鲁迅那句话是出自《孔乙己》,而非《狂人日记》。
抄袭是中国人的传统,如今在大陆正方兴未艾、登峰造极,香港人大可不必过于激动、妄称先进,论抄袭的大胆和无耻,你们还差得远呢,而且他们都继承了共产党的光荣传统:死不认错!呵呵。略举数例:
给中共政治局讲过课的教授周叶中和他的学生在合著的书里一起大肆抄袭王天成,面对明显的证据,法院张嘴结舌、胡说乱道,就是说周没抄。只因周给大内讲过课,而王以前曾因参加学生运动被“处理”过。
学校、科研机构为了评职称、拿文凭,抄袭的丑闻年年都闹好多起。
年轻作家郭敬明抄袭了另一作家不承认,连法院判郭抄袭罪成立,郭还不认错,还有他的一大班的孩子fans支持他,我们的下一代操蛋到连基本是非都没了。
国内的花儿乐队去年被人指出多首作品抄袭国外,而且非常明显,但抄袭者死不认错。
国内有一个龙抄手博客(http://kaliumcat.yculblog.com/),专门列举华人流行音乐人抄袭的犯罪嫌疑案例,可以参看。
手誤,己改
謹此道歉
圍在城裏的人想逃出來,城外的人想衝進去, the above sentences are only used to describe marriage in "圍城". Using it to describe literary creation or desire to enhance or foster cultural environment in hong kong may not be appropr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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