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儈父大戰忤逆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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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冷禪

所謂一樣米養百樣人,上星期初法庭上映了兩齣內容截然不同的好戲,這邊廂有孝子陳奕迅傾家蕩產請御用大狀幫貪污瀆職0既父親上訴減刑,雖然無功而還,但陳奕迅前後為佢老豆單案聘用咗兩名silks(郭棟明同Andrew Macrae),果兩筆數絕對唔係小嘢,其孝心幾乎令我感動得流下兩行男兒淚;那邊廂就上映另一部不孝子被老豆老母追數既黑色喜劇:

博士子減家用 父母索回留英學費
2008年3月4日

【明報專訊】年輕時由衣車學徒出身的老翁,與妻子含辛茹苦為4名子女供書教學,其中本來學業成績不佳的次子,在父母的經濟支持下往英國攻讀學士及博士課程,獲得佳績。惟當眾子女事業有成之際,次子與父母關係轉壞,雙方只靠社工或律師溝通,及後甚至為錢債對簿公堂,父母向次子討回88萬元供書教學費用。

原訴人夫婦為陳炳昆及郭少清(均為譯音),被告是37歲的次子陳文煒。案件經審訊後,區院昨頒下判辭裁定原訴夫婦勝訴,次子須向他們清還88萬元欠款。

判辭指出,次子於中五會考時成績欠佳,1993年父母應其要求,出資支持他往英國攻讀機電工程學士;兩年後,他在父母的經濟支持下再攻讀博士課程。至1998年,次子學有所成回港工作,並與父母及胞弟同住,每月給8000元予父母作為家用。

父母買樓 子每月交租償還

2000年底他打算買樓結婚,與父母商量後,決定與母親聯名買入青衣翠怡花園單位作為新婚居所,百多萬元的樓款及其他雜費由父母支付,次子每月則向他們支付7500元租金。

2003年,次子誕下女兒,女兒與印傭在父母家中居住,而次子及妻子亦會在父母家中吃飯,當時次子每月共向父母支付1.4萬元。

子減家用關係即轉差

但至2005年6月,次子希望女兒及印傭返回青衣居住,他與妻子亦不會再在父母家中吃晚飯,次子便將「家用」減少一半,每月只給父母7000元,自此親子關係轉差。

父母:其他子女有還錢

父母一方指出,當年只承諾借錢予次子出國讀書,2005年10月與次子關係惡劣,次子曾承諾還錢。另外,曾向原訴人借錢讀書及考車牌的被告胞妹及胞弟,事後亦有向父母還錢。

不過,次子否認借貸,亦否認曾承諾還錢,更指父母道德上有責任為他供書教學。

法官認為原訴夫婦對4名子同樣愛錫,被告本身有穩定工作及收入;而被告在2005年10月將青衣單位業權轉予父親,當時雙方關係已轉壞,但次子每月仍向原訴夫婦付款,故法官認為該些款項其實是被告的還款。

睇新聞大大標題話老豆成功向個不孝仔追回留學學費,真係差D以為個Deputy Judge係忽上腦,因為法庭淨係講法律,縱使百行係孝為先,但呢D人倫家事又關法庭屁事咩。單單不孝絕對唔係cause of action,報道又無話父子雙方有任何協議果筆留學費係當作借貸,咁即係又無contract又無meeting of minds/consensus ad idem,咁個忤逆仔又點會輸呀?殊不知睇番個判詞,方知咸豐年前個衰仔同老豆已經有共識筆錢係借既,要還,而更令人詫異既係佢哋冚家都有個怪習,興D仔女讀書留學用既錢係好似滙豐恒生咁當借番嚟,連個細仔學車D學費都係要還番比父母,我不期然心諗,咁佢哋老豆同老婆行完房之後,又會唔會比番一千幾百個老婆呢?

其實呢單案個爭議性都幾大。首先,父母給予仔女既嘢或者長輩俾後輩既野,法律都會以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gift原則當作禮物處理,當然呢個假定係可以被推翻(rebuttable),响Lily Cheung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1987]3 HK(30)中,法庭話基於女性社會地位同賺錢能力既提升,令原本丈夫俾老婆當係禮物的假設推翻,但個衰仔當年無錢,個老豆支助佢留學係天經地義,老實講生得佢出就預咗要養,吓吓諗住要個仔女大左之後點樣回報就聽打靶啦,做人咁計咁就不如一個都唔好生,因為子女多數都係liabilities多過係assets,不如慳番D錢去賭狗賭馬或者賭吓金絲貓仲實際。

不過就算當年個死仔有應承還,但從合約法既角度,呢個口頭承諾未必enforceable。因為合約要有效,一定要有四大元素﹕offer + acceptance + consideration + intention to make legal relation。讀過法律都知domestic arrangement係被法庭定性為無法律關係意圖。Balfour v Balfour [1919] 2 KB 571話老公老婆既協議係無法律效力﹕
Nobody would suggest in ordinary circumstances that those agreements result in what we know as a contract and one of the most usual forms of agreement which does not constitute a contract appears to me to be the arrangements which are mad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to my mind those agreements, or many of them, do not result in contracts even though there may be what as between other parties would constitute consideration for the agreement.

另外有單叫Jones v Padavatton[1969]WLR 328,個老母大隻講叫個女炒美國老板魷魚返英國讀法律,話事後每個月俾二百磅佢,點知賣魚佬洗身無哂聲氣,法庭都話呢樣係無得告。不過凡事梗有例外,如果响大家關係唔係咁妥既時候立既約法庭就會當堅嗱(Merritt v Merritt [1970] 1WCR 1211)。但係香港果個衰仔同老豆借錢果陣關係明顯和睦,否則個老子都唔會騷佢,所以我個人認為兩人之間借錢還錢約定根本就唔係合約,但奇怪既係個狀又無拗呢點,個官响判詞第33段提過"As a matter of law, the alleged loan agreement would be void for uncertainty or there was no intention to create any legal relationship"後,呢個 point就潛咗水,不過如果個狀無plead呢樣嘢,法官係唔討論既。

個衰仔請個位狀叫Tony Li,好junior,06年call bar。但佢都識個「合約」既無提還款限期,又無話點樣還,咁環境就由個度縮老豆最後磅水果日起計,六年內就要追,否則就過期。換句話個老豆响1998年3月31日最後過水俾個死仔,咁個老子入稟追討既限期就响2004年4月1日完咗。本來就已經係風吹雞蛋殼,財散人安樂,殊不知個衰仔响2005年12月30日同老豆老母協議還番D學費,咁就仆街啦,因為咁樣就令原本既追討時限復活,個官响判詞73段都話﹕
I think the more probable inference is that those sums from 30 December 2005 onwards were nothing but repayments of the loans. In the premises, the Plaintiff's cause of action was reactivated from 30 December 2005.

再者你走去還錢,即係用行動推翻左之前講果D咩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gift。反之如果個仔一毫子都唔還,咁個老豆老母就輸Q硬,所以個仔唔係衰忤逆,而係一衰心胸唔夠狠,俾人哦多兩哦就還水,二衰還錢前唔揾個律師問問,好多香港人就係咁抵死,諗住慳果一個幾毫,點知往往就因為咁捉哂蟲,死咗都唔知咩事。小弟意見永遠係事前既準備部署永遠比事後補救來得實際,不過問嘢請唔該俾錢,無錢鬼得閒啋你。

不過我相信點樣既父母就有點樣既仔女,為人父母物都要做仔女既回報還錢,你咁市儈現實,不如索性做愛次次帶套兼體外射精,一個都唔好生,生得佢出,除非佢讀唔成書,否則供書教學筆錢就唔慳得,攬住咁撚多錢托咩,死咗咪又係要今夕吾軀歸故土,所以阿陳炳昆同阿郭少清,你哋咁告個仔,其他果幾件依家仲可能對你無乜嘢,不過遲吓肯定係久病床頭無孝子,死後靈堂冷清清,你兩支老柴到時就唔好長嗟短嘆,怨天尤人。

8 留言:

匿名 說...

好难讲……佢告個仔,又未必是为钱,亦可能是为争翻啖气。

对社会,亦有正面积极的作用。免得D人读完书,就一脚踢开佢父母。

Meshi 說...

//被告在2005年10月將青衣單位業權轉予父親,當時雙方關係已轉壞,但次子每月仍向原訴夫婦付款//

單看上面引述的新聞,我真看不出那兒子為何要被稱為「不孝子」、「忤逆仔」、「衰仔」。一個不孝仔會把自己的業權轉予父親嗎?會在雙方關係轉壞時仍向原訴夫婦付款?

根據上面報道,那兒子學成以後根本一直都有給父母金錢,金額最少也有每月7000元,不能算少吧?說「D人读完书,就一脚踢开佢父母」,完全不適用於呢單新聞。我也看不出對社會有甚麼正面積極作用。如果家家都像這家人那麼斤斤計較,那真是十分可憐。所以我十分同意左兄最末一段所說的話。

倉海君 說...

左兄平時說話都是這種風格,我們都習慣了。換言之,如果他想說「兒子」,那麼他就會用「不孝子」、「忤逆仔」、「衰仔」形容;「情侶」會變成「狗男女」;「記者」是「垃圾報紙佬」;「律師」多數是「狀棍」;「醫生」是「黃綠」;「教師」是「誤人子弟」;一般人他會統稱「打靶仔」,如此類推。

匿名 說...

這種質素的家長,應咗七宗罪之貪婪!

不過,有個同學個呀媽都差無幾,又好賭麻雀、炒股,蠢+貪,個女同學一日返十一、十二個鐘,供層居屋俾呀爸呀媽住,又家用,個呀媽重係咁搾錢,十次返屋企八次搞到佢情緒低落,頭髮越來越少......

攞命!

匿名 說...

家家有本难念经﹐清官难审家庭事﹐谁是谁非﹐实难以定夺。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家对簿公堂﹐骨肉相煎﹐亦非雅事。

然港人偏偏爱看別人争家﹐评头品足﹐又边看边骂﹐就算论尽法律﹐也只能說口味差劲。无仇不成父子﹐很难说谁欠了谁﹐毕竟一场緣份﹐若能夠心平氣和的排难解紛﹐则家和万事兴。钱财转眼过﹐一时意氣﹐明日云煙﹐天下间又怎会有儿子想害父亲。莫待树欲静而风不息﹐方悔恨迟。

匿名 說...

只見樓上搬出大堆成語,說完等於沒說。難道這是董建華的留言?

匿名 說...

Meshi兄,关于业权转让,请看看这段:

2000年底他打算買樓結婚,與父母商量後,決定與母親聯名買入青衣翠怡花園單位作為新婚居所,百多萬元的樓款及其他雜費由父母支付。


即是讲,楼款系父母出的。

Meshi 說...

對,楼款系父母出的,而最終他把自己的業權轉予父親,從這點如何可看出他「不孝」?

注意:我不是要論證他是孝子,只是說根據報道所言,他不是忤逆仔而已。不是忤逆仔不等於就是孝子,正如不是朋友不等於就是敵人一樣。

重複一次,你說「D人读完书,就一脚踢开佢父母」,完全不適用於呢單新聞。好像沒有看清楚報道,就亂下斷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