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翻看自己上一篇文,似乎在敘述鋪排或用辭表達實有不清晰及廢話之處,唯有今日試用point form來表達我想講的論點。
˙態度輕佻,並非所謂對性有嚴肅的討論。
˙將複雜的性議題簡單化,例如講性壓迫,性資訊泛濫,但不知實由于香港對性問題的保守乃由于保守意識所引起,齋講或隨便一兩篇「咸故」及問卷,並做不到對諸問題的反省效果
˙為反對一元論述,扭曲想像而反對,而忽略了自己身處的背景,位置及所造成後的後果
˙內容已經超越一般人所可接受的限度
˙事後用一大堆理論去掩飾內容的空洞
大致如此
不過觀乎中文大學的處理手法真的令人惋惜,既然中大學生報一向獨立于中大的行政組織,而應該算是屬于學生會旗下的團體。其實聽聞由上年十二月開始已有此情色版出現,中文大學包括校務委員會(不知這用辭正不正確,請指正),又或者中大的教授們應該會知道這些事,無理由因為現今的社會輿論或民情或政府介入而迅速把學生們處罸或嚴禁出版。因為既未經過紀律聆訊又未經過理性的討論,就這樣快把學生定罪,那就真的說不過去。蓋中大校訓乃博文約禮,出自《論語》:「子曰:君子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如今卻是處之以罰而非約之而禮,中大看來連自己的創校精神都不了解,當然,徐復觀嘗言沒有錢穆、唐君毅、張丕介便沒有新亞書院,沒有新亞書院便沒有中文大學,當然此說當否有待後人察之,但就以新亞的精神而言,講「誠明」乃中庸:「自誠明,謂之性;自明誠,謂之教。誠則明矣;明則誠矣。」,可見(德)性與教乃一體之兩面,由教而盡性知仁正是當年新儒家們所期望的,而非是在現在大學學生報事件還未清楚及廣泛討論下,而倉卒便拿起大刀向學生下手。
其次,就淫穢及不雅審處方面,我覺得學生報的言論及內容是過了火位(當然你可以不認同我這個說法),但竟然可以被裁定為二級不雅?這我便摸不著頭腦,為何鍾欣桐事件偷窺被列為二級不雅,但今次的人獸交及亂倫的想像/敘述亦都被列為二級不雅?(這裏只要用常識一想也知有程度上的分別)因此我便去翻查香港法例第 390 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第 2 條 - 釋義中的-(b) 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發布,即屬不雅。然後再翻查怎樣才會被列為二級不雅,原來根據第8條「淫褻物品審裁處可將物品評定為:
第I類 — 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第II類 — 不雅;或
第III類 — 淫褻。
如屬第II類物品,審裁處可附加條件,規限發布範圍。如果被評定為第III類物品,一律不得發布。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
按法例要求,審裁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事宜:
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擬發布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甚麼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則須考慮展示地點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及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有真正目的,還是用作掩飾不可接受的內容。」
好啦,第一審裁處「可以可附加條件,規限發布範圍。」,那末中大學生報只應該在中文大學裏發布,那麼範圍是否還要縮窄呢?其次根據第二條(b)中的解釋:「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發布,即屬不雅。」,青少年這個定義應該不難,蓋teenager是也,因此中大學生報的對象大學生算不算青少年還是都當作成年人呢?不過最恐怖的一樣是:「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而且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3)-「就第(2)款而言,“淫褻”(obscenity) 及“不雅”(indecency) 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因此似雖然審裁處在裁定物品評級的時候會考慮那些所謂的事宜,但詮釋權最終在審裁處手上,這點正正是我最擔心的事情。「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這個似乎要做個人類學的田野考察又或者至少做個統計學的回歸分析,探討中間的變量是否足以為社會上合理人普遍所不接受?
因此,以我估計,最好這班學生來對審裁處的腐化、可厭等的定義提出質疑,加上社會上是否普遍不接受,普遍的界線在哪,加上所謂的顯著效果及目的方面作出質疑,及最重要的一點是對象,好明顯作為不雅物品是有對象(以我所知定為淫穢物至少要有對性器官鏡頭的出現),所以既然展示對象不是青少年,加上內容是否已經是不雅等理由作出抗辯,況且可以參閱第 28 條 - 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凡有因發布物品或公開展示事物而根據本部提出的控罪,如得到審裁處同意該項發布或展示是擬為公益而作的,理由是發布該物品或展示該事物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1987年制定)(可能會由于種種的疑點及法例的定義不清晰而疑點利益歸于被告)。
就上述的問題方面,另一個涉及的便是近來被blogger所關心的hyperlink都會獨犯法例的問題,同上理,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就(4)-
(b) 就以下物品來說─
(i) 內容屬於或含有供觀看資料的物品;或
(ii) 性質是錄音或是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的物品,
將該等物品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比照 1959 c. 66 s. 1(2) U.K.]
兼且,同為(4)條:
(a) 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至不公開展示的定義則為(7):
(a) 任何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
(b) 公眾人士(憑繳費或其他方式)可進入或獲准進入的任何地方,但公眾人士須繳付完全用於參觀或包括用於參觀所展示不雅事物的費用方可獲准進入的地方除外。[比照 1981 c. 42 s. 1(2) U.K.]
似乎在上面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hyperlink可以符合以上定義,兼且政府近年致力于版權問題,則我倒想問,那些鹹照的版權持有人並非那貼hyperlink的中介人,則這點當無可疑,如果純粹refer都可以告人,那末有不少人都會在無緣無故下被告矣!試想如果我隨便refer一個反中國政府組織的網頁或鼓吹台獨的網頁,政府豈不成要告我煽動顛覆國家、分裂國家行為等的罪?(這個可參考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倒令我想起中國古代的連坐法,一家有事,全村仆街,一路連開去,有關係的全都要誅。)
至于refer引伸的問題,如yahoo及google同樣有refer link,那麽豈不都要把yahoo及google罰款不成?(這方面的論述可參看如果貼超連結都有罪,咁政府點解唔告 Google?及林忌短評:雅虎香港有沒有發佈色情?),不過當然這裏涉及到主動性的問題,google及yahoo只是因為用家的主動搜尋而其搜尋器所出的hyperlink,但在另一方面則是該名uwant用戶主動貼上hyperlink,但相同的是那個中介的角色在這一層意義上是一樣的(或者可能法官是從目的性及動機方面考慮),因此就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始終有人會「多走一步」。
當然,如果該人士所貼的hyperlink有涉及兒童色情的時候則又當作別論,因為已受第 579 章 -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所管制,或者有理由相信該人士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資料或數據,以及包含上述資料或數據的任何東西」。不過這當然都要警方搜集到足夠的證據才可。況且就算如提倡性解放的,又或者是「倫理女性主義」或「文化女性主義」都對孌童式的兒童式情予以不遺餘力的批判,加上亦有理由相信有孌童傾向的人,心理上是有缺憾的(這方面可參考陳少清,何念慈《犯罪心理實錄》,一本堂,2004年,頁2~20)。但現在的問題是管有淫穢物品或者貼hyperlink都看不出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或根據,政府抓人的理據也太薄弱了吧?而且無論Uwants還是discuss兩個香港討論區,其本身的成人討論區都有加上「警告︰此區只適合十八歲或以上人士觀看。此區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此區的內容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網站內容向該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LEGAL DISCLAIMER WARNING: THIS FORUM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CIRCULATED, SOLD, HIRED, GIVEN, LENT,SHOWN,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的字句,以表示其內容不雅,就如一些「鹹書」會加上封套及警告字眼一類,況且他們本身都有版規(即首先自我審查),規定張貼者不能貼上有性器官鏡頭的圖片及含有兒童色情的照片或影片之類(因為這兩類物品,一經發放或作出展示即屬違法)。所以政府在今次的抓人上是否只是想殺一儆百?以顯示強勢政府?
就學生報及hyperlink事件,可見政府正在把尺度收緊。好像咱們的政府所做的東西都是為我們好,如全面禁煙(當然我本身乃非吸煙者,但對全面禁煙有所保留)、拆天星,拆皇后碼頭等等等等的事情,顯示出政府的諮詢,檢討都形同虛設。反而在另一邊又大力宣傳甚麼熱愛基本法,熱愛中國之類的洗腦策略。(從來熱愛是要出自內心的,並非你賣廣告不停洗腦叫人熱愛,否則這與老鼠會的傳銷手法有何分別?)另外上面的兩件事件從法律層面來講,就是究竟應否入罪的問題。從來法律是用來作規訓的、懲罰的(這個福柯的《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考掘之甚詳)。然我們必需知道從法學層面來講,法律並不就是道德或倫理,倫理及道德是人內心反省後(如老牟常說的逆覺的體證)得出的普遍性原則,但法律卻是對人外在化的行為的一種規限,因此可以說,「道德只考慮人的意圖,而法律則是將人的意圖視為外在行為的可能原因。」(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法學導論》,台灣實業,2004年,頁16)(這方面可參考哈貝馬斯的《Faktizität und Geltung》,英文譯作《Between Facts and Norms》,他試圖將道德及法律作一區分的幾點可供參考)。不過政府現在的方向卻是拿著政府心中的尺度(當然我不會稱之為道德),去為這些事情作詮釋。本來法律是定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而非道德的假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當然這個與康德的分法不同,康德認為道德是實然而不是應然,道德只能是定言令式,不過這是後話,後話不提。)政府首先現在將這兩種情況搞混了,其次政府受所謂的輿論引導,如明光社、或一些平時大賣風月版的報紙所造成的媒體煽動,只選擇性地報道而誤導公眾。如此下去,香港將會變成白色恐怖,當打著「道德」兩字(當然這並非道德,而是社會風俗),慢慢將人民享有的言論、權利、自由等收窄,而另一方面又透過法律去進行制裁,這將會越發令人擔憂。法律無論是自然法、實證法又或者自由主義的觀點、集體(國家)主義的觀點、個人主義的觀點,一或是歷史學派、唯物史觀學派都好,一或是希臘或羅馬的傳統法律的脈絡承傳,還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觀點,我們立法的前提應是是以理性為基礎,因為法律的目的是要來維持社會秩序,因此必須以理性為基礎(試想如果整個社會都不理性,則必然大亂),但現在政府竟然由于一些不理性或非理性的言論,又未經理性的反省及考慮,就將以上所指的兩件事件定罪,此例一開,香港就會步向警察社會的年代,或就像George Orwell所寫的1984一樣。
試想想咱們香港的性意識不能否認實在是比較保守,或許在我們這個年紀的人來說,以前由小學至中學畢業,老實講從來都無正式一課叫性教育(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例子,不可作準),我對性的知識,不暪大家說,都從日本「四仔」上所得來的。(這些是否正確的性知識又作別論),但另一方面,香港對一些性的議題,就像禁區一樣,致使香港的某些披著羊皮的狼的傳媒大有機可乘,也導致香港有不少偷竊癖,如喜拍人裙底春光或拍對面屋洗澡之類。(當然這裏可能涉及一些如佛洛依德的心理研究中的如力必多、主體建構、歡悅又或者拉康的「鏡象」理論或女性主義者認為是男性的意識形態等的內在因素,但我想問,是否社會對性的壓抑,甚至對性的論述的抑制同樣會造成青少年或成年人對這方面的好奇?這就是我所想講的外在因素)但政府卻認為所有東西都移送法律裁決,並不知單單是懲罰並不能幫助社會或減少社會對這方面的繼續討論或敗德媒體對性這方面的異化、物化式的報導。EMB常提倡教改,但又無觀念上的改革,只徒具形式,這樣下去,青少年更會得不到正常的性知識、性教育,教育制度的失敗造成沒有正確的疏導。但政府又同樣地在另一方面對輿論的加強管制,這就必定會走向另一種局面,作用力越強同樣反作用力都越強、反者道之動,因此我們不難想像,將來會有更加多的蘇格拉底以身殉惡法。
伏爾泰曾經講過:我不贊同你的意見,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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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其實我建議中大應該一開始便學政府一樣,出了甚麼岔子便迅速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那班中大學生報編輯應該出來迅速道歉並稱接受懲罰或檢討,只不過做場show給公眾看有誠意道歉,然後的過程就像政府多數成立的獨立委員會一樣,不了了之。我們要知道香港人是善變兼善忘的,你今日迅速處理掉事件,那些以利益為先的報紙們對你沒有興趣,你們也失去了新聞價值,事件凋淡之後,你們便自己與中大管理層「拆掂佢」,然後便不了了之。但你們正正犯著了社會上那班人愛看戲的特質,你越反抗,抗議,與權威或當權者抬槓,人們便像追溏心風暴或金枝慾孽一樣,見到你們爭得個死去活來才開心,這又何必給人娛樂呢?不過現在可沒有這場戲做了,凡事一經政府介入,後果可不堪設想。所以說,大學生,這次事件當教訓你們做事不想後果吧!
PsⅡ:上述法律條例或解釋,純粹出于本人的詮釋,若果要詢問法律意見,還是請咱們新春秋的法律專家-左冷禪先生才成。
延伸閱讀:
從哲學系的觀點看學生報事件:
楊立德:勿敗於倉卒:支持與反對學生報也好
同上:學生報到底錯了甚麼?
同上:促請校方收回裁決,確保公開運用理性的自由
Alvin_lau:Sunday, May 13, 2007's entry
聯署聲明:
懇請中大校方三思
守護我們的學生,守護我們的學術自由
其他:
方潤:pornography in CUSP?
大雄網站:情色版.研究
陶傑:星 期 天 休 息 : 不 過 是 兩 個 小 孩 把 玩 一 桿 獵 槍
白色恐怖
標籤:
文化討論,
明日黃花,
舒爾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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