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有位網友要我用二字字介紹自己,搜索枯腸後,唯有在急迫的情況下用了首五言絕介紹自己:
吾名舒爾賽,醜樣無人愛。
二十幾年中,荒唐多少載?
看看內容也頗為空洞,因為從來沒人叫自己用二十字介紹自己。不過字細想想卻與紅樓夢最後一首詩遙相呼應:
說到辛酸處,荒唐愈可悲。
由來同一夢,休笑世人痴。
其實這幾像近這個多禮拜的荒唐事。其實就像紅樓夢那首詩一樣,由來同一夢,休笑世人痴。人生在世總會做過不少荒唐的事。不過個人荒唐也算了,想不到咱們的政府也如此荒唐。
前一排看倉海君與匿名朋友討論究竟pornographic同erotic的分別,其實原本倉海君的定義我覺得與那個匿名者的定義是站在兩種不同的層面來講。當然我覺得倉海君的定義並沒有問題,但我也明白那匿名者對倉海君黠難的用意。
就如學者孫效智的《與他者的關係-倫理學中》提到定義:「先解釋一下什麼是『定義』。粗略地說,定義分兩種,一種是唯名定義(nominal definition),一種是實質定義(real definition)。前者的目的是賦予字詞以特定意義,後者的目的則在於探究字詞之特定意義所指涉的觀念或事物的客觀本質……唯名定義本身是無對錯可言的,只有符不符合『約定俗成』的用法或『訓詁考古』的問題。而就學術討論而言,重點不在於它是否符合『約定俗成』或『訓詁考古』,而在於它是否清楚界定所要討論的對象。有效的學術討論必須以精確的『唯名定義』為前提,才能避免各說各話的窘境。」(沈清松主編,《哲學概論》,貴州人民,2004年,頁15-16,另亦可參考http://210.60.194.100/life2000/net_university/paper/net_uni_paper_O1.htm),另外可參考維基百科對定義的分類:http://zh.wikipedia.org/wiki/å®ä¹,在此不作引用了,又另外根據胡壯麟主編《語言學教程》一書中所引G. Leech的《Semantics》對meaning作了七個type的區分:
1. Conceptual Meaning
Logical, cognitive, or denotative content
Associative
2. Connotative meaning
What is communicated by virtue of what language refers to.
3. Social meaning
What is communicated of the social circumstances of language use.
4. Affective meaning
What is communicated of the feelings and attitudes of the speaker / writer
5. Reflected meaning
What is communicated through association with another sense of the same expression
6. Collocative meaning
What is communicated through association with words which tend to occur in the environment of another word.
7. thematic meaning
What is communicated by the way in which the message is organized in terms of order and emphasis.
(胡壯麟主編,《語言學教程》,北京大學,2005年,頁159)
因此我認為主要的討論應該集中在唯名定義,及上表的第一及第二點的問題。這兩種分別屬于哲學及語言學所大致對定義的劃分。
在第一個定義中,作者認為「只有符不符合『約定俗成』的用法或『訓詁考古』的問題。而就學術討論而言,重點不在於它是否符合『約定俗成』或『訓詁考古』,而在於它是否清楚界定所要討論的對象。」,因此先就約定俗成的問題來講,請先看下圖:
porn erotic
因為porn乃俚語,在日常生活上較上用,所以作者選取了porn一詞,其次就Google 及Yahoo上面的搜尋而言,porn大致為色情網站無疑,但erotic卻不全然是色情網站,亦都會與art及文學等扯上關係,但似亦有混同的趨勢。
因此按照定義,在訓詁上的根據則要考其字源,在網上一些英文字源字典中查出:
Pornographic,
1857, "description of prostitutes," from Fr. pornographie, from Gk. pornographos "(one) writing of prostitutes," from porne "prostitute," originally "bought, purchased" (with an original notion, probably of "female slave sold for prostitution;" related to pernanai "to sell," from PIE root per- "to traffic in, to sell," cf. L. pretium "price") + graphein "to write." Originally used of classical art and writing; application to modern examples began 1880s. Main modern meaning "salacious writing or pictures" represents a slight shift from the etymology, though classical depictions of prostitution usually had this quality. Pornographer is earliest form of the word, attested from 1850. Pornocracy (1860) is "the dominating influence of harlots," used specifically of the government of Rome during the first half of the 10th century by Theodora and her daughters.
Erotic,
1621 (implied in erotical), from Fr. érotique, from Gk. erotikos, from eros (gen. erotos) "sexual love" (see Eros). Eroticize is from 1914. Erotomaniac "one driven mad by passionate love" (sometimes also used in the sense of "nymphomaniac") is from 1858. Erotica (1854) is from Gk. neut. pl. of erotikos "amatory," from eros; originally a booksellers' catalogue heading.
可見,Pornographic的詞源同賣淫,妓女等有關,雖然都有如graphein即是 "to write."等的解釋,Originally used of classical art and writing,可以看出Pornographic可以是文學性的,但與Erotic並不相同,因為Erotic是要與eros有關,因此不純然只是色情,而應該叫作愛慾或性愛。
不過當然路過人兄所引的何春蕤一篇文章,基本上是從文化研究的角度出發,便是主要由新左派及女性主義的角度出發,文化研究基本上認為色情是涉及資本主義下的異化、物化、商品化等所產生的,就像馬庫色所反對的「把人的性活動商品化」(陳學明,《性革命》,揚智,1995年,頁122),及女性主義所認為的男性/父權社會下的產物,不過這只點出了色情(Pornographic)是甚麼,但卻無點出何謂情色(Erotic)?而且也並非「具體指認上並不是如此涇渭分明」。雖然有學者認為「從《The Invention of Pornography》一書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歷史學家表示,對色情下個明確的定義是相當困難的(Hunt,1993),是否任何對性行為的描述就是色情?什麼樣的文本形式才稱得上是色情?色情的標準又在哪裏?」及「林芳玫(民86)指出,光是『色情的定義是什麼?』這個問題,就有不計其數的學術論文曾經討論過,許多論述因為色情沒有客觀認定的標準,而批評關於色情的爭議與管制;事實上,諸如「文學」、「藝術」、「政治」等詞彙也沒有一致而統一的定義,但這並不妨礙其被制度化,成為現實的一部份。如果從男性觀視主體做為一種文化實踐並具有主流霸權地位這個現象出發,會發現他們的觀視位置、性別位置與認知方式都極為固定與彼此類似,因此色情論述的核心議題並非色情的定義及其行為效果,而是男性如何觀看女性。」(黃登榆,網路色情現象初探:從閱聽人的角度談起,http://www.ios.sinica.edu.tw/pages/seminar/infotec2/info2-13.htm),雖然確切的定義不明,但只少呼應上面文化研究者或女性主義者所認為是男性/父權下的產物,但情色(Erotic)則不同,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奧塔維歐‧帕茲(Octavio Paz)便這樣對情色/愛欲下定義:「愛欲就是行動中的性,但是它阻礙挫敗了性交功能的目的,因為愛欲不是轉就是否認了性。在性欲中,快感為生殖服務;而在愛欲的儀式裏,快感本身就是目的,或具有其他不為生殖的目的。絕欲不僅是愛欲中一個頻繁出現的音符,而且在某些儀式中,它還是愛欲的條件之一。」(塔維歐‧帕茲 Octavio Paz,邊城,2004年,頁23),可見情色(Erotic)不純粹為了性交,也不是有某種意淫的目的,當中最主要的一點便是含有eros-愛(這個詞的另一種含意可參考王文欽,王利平,《愛情主題中的另類音符——試析《廊橋遺夢》隱含主題》,邵陽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 02期 :「馬爾庫塞將愛欲定義為:『是使生命體進入更大的統一體,進而延長生命並使之進入更高的發展階段的一種努力』」,及張和平,《論馬爾庫塞對《手稿》消除異化道路學說的改造》,晉陽學刊,1999年 02期 :「所謂“愛欲”是指人的心理結構最底部的本能結構的生本能部分,人的本能結構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生本能也即馬爾庫塞所說的“愛欲”」),但色情(Pornographic)可以只是純粹為了意淫,挑逗你的色欲,純粹想為了性交(這個說法同樣地亦可參考談大正,《色情問題與法律》,青少年犯罪問題, 1998年:「一般是指引起人的強烈性興奮的感官刺激,特別是公共場合或公眾傳媒中出現的對男女性徵和性行為挑逗性的暴露和描述」及周華山、趙文宗,《色情現象》,次文化有限公司,1994年,頁1-4「色情並不具有價值判斷,無關道德與法律,因此不必去區分它與藝術、情色之間的關係,它是指一種人類性慾展現在可視文本裡的存在狀態。」)。
因此,我們可以見到,雖然某些詞語看起來好像很相近,但不能因為相近就判定找不到其中的分別。就如今次中大情報事件,似乎淫審處對一些不雅的概念本身仍很混淆,由這種混淆而引起如此大的風波。(有點像混沌埋論)
最近看有位法律學者趙文宗,原來幾年前也寫過一篇文為《因為禁 所以愛 -- 後現代色情法律論述》,首先該學者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質疑政府迴避了幾個問題,如:為什麼色情總是淫褻及不雅?為什麼(未成年)讀者明知色情是淫褻及不雅的,卻又總是趨之若鶩?為什麼色情總是禁之不絕?(趙文宗,《色/法 後殖民漢/華人性欲政治與法律論述》,新華書唐有限公司,2006年,頁161-162),另外作者又提到:「問題在於此類研究有兩個預設:(一)讀者對色情物品只有一個固定詮釋,及(二)讀者是無能無助的,只可被動地收接文本的「真正」信息。因此,支持審查色情人士亦假設若讀者是不夠成熟或年長的話,她/他們便會在接觸色情物品後,變得不道德及腐敗。」,但作者卻試圖打破「管制就是好,不管就不好」這種迷思(趙文宗,2006年:162-163),同時作者提到香港法律來自英格蘭,自然奉行的基督教主流信仰規條,尊重「戀愛→婚姻→性交→生育」的道德鏈,崇拜異性男權社會結構。而作者同樣地有指出中國傳統對性欲敘述等都持比較開放的態度。(趙文宗,2006年:170-172)最後作者在結論中同樣地認為「與其費功夫探索『何為色情?』及建立總掛一失萬的法律審檢制度,我們何不先研究(一)大眾喜歡閱讀色情的原因,(二)她/他們閱讀的規律和她們性別身份之建構/性取向/年齡/階級及種族之間的互動關係呢?然後,我們可以考慮如何利用多元色情解讀詮釋機制去顛覆審檢處代表/建主的的男性本位異性霸權意識。」(趙文宗,2006年:182)
所以趙文宗其實正好點出了一個問題,便是法律條文面對詮釋方面的問題,雖然他在文中用了如女性主義,後現代理論及心理分析等,但我考慮到的是他最後所指出的法律詮釋的問題,而他最後亦引用了康奈爾的說話:「政治行動,不是法律行動,才是介入色情製作的主要模式」(趙文宗,2006年:183),似乎趙文宗所想要打破的,及所點出的正與中大學生報的編輯遙相呼應。當然以上觀可能在某些傳統法律學者中並不一定接受,但至少可以提出一個新的視角。(但著名的公共事務法教授Yash Ghai亦認為憲法應該靈活變通,John Newson,Hong Kong’s Ironic Constitution, Hong Kong Lawyer, September 1998, P.27)
所以正正如我標題所講,今次乃由于淫審處對色情詮釋的混淆所引致今次的風波。不過我參考過案例,中大學生報也並非不能上訴得直,參照
ORIENTAL DAILY PUBLISHERS
LTD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1998] 4 HKC 505
這個案例,最後終審法院法官判東方上訴得,其原因為:「It was agreed that the Tribunal was under a duty to give reasons for its decision. At issue was whether the Tribunal satisfied this duty by merely identifying the criteria that it was obliged to consider under s 10 of the Control of Obscene Articles Ordinance (Cap 390) (the Ordinance). The further question before the Court was whether the statutory right of appeal under s 30(1) was limited to the points of law decided by the presiding magistrate under s 7(3) or whether the right to appeal encompassed judicial review grounds including that of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thus affecting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to grant the appropriate relief.」及「Where there was a duty to give reasons, it must be discharged by giving adequate reasons. What amounted to adequate reasons depended on the context in which the decision-maker was operating and the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The reasons given by 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should show that the Tribunal had addressed the substantial issues before it, and show why the Tribunal had come to its decision. There might be cases where the contents of the articles in question would virtually speak for themselves. In these cases, the duty to give reasons could be discharged by describing the contents without much more. Apart from this kind of case, a decision on indecency or obscenity that merely recited the statutory guidelines in s 10 of the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would not normally be adequate. Whether reasons were adequate in each case was a matter to be approached sensibly. Where a point of law was raised, the reasons for a decision should usually set out the findings of fact, the point of law at issue and the process of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conclusion. The reasons given in this case were inadequate to discharge the Tribunal’s duty to give reasons. They were conclusions rather than reasons. They did not show that the Tribunal had addressed the issues raised and why it came to the conclusion of indecency. The pictures of naked women were not so obviously indecent that they spoke for themselves. A statutory appeal was limited to points of law decided by the presiding magistrate under s 7(3) of the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It did not encompass judicial review grounds including that of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This challenge should therefore have been brought by way of judicial review, not by appeal.」,其實簡單點來說便是中大學生報編輯可以質疑審員沒有履行其給予原因的職責,學生報的內容並非不言而喻,及「不合理性」原則(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來抗辯,當然其他的法律技術細節應該向新春秋法律顧問左先生請教。(HONG KONG LAWYER, JAN 1999, P.49)
我早幾日看到有人家轉載馬家輝這篇文章:中大學生報的link,看後知道政府本身官字兩個口之餘,其實相互之間卻出現不少的矛盾,因此我忽發其想,可否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即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淫審處歧視學生們在中大學生報來所講的言論?當然平機會本身的概念混淆都已經被一些學者指出過,如指出平機會對歧視一詞使用的語意含混,正如今次中大學生報用詞不雅的情況一樣,有關方面的論述,讀者可自行參閱張海澎,《分析邏輯 理性思維的基石》,青年書局,2004年,頁39-41,及李天命,《從思考到思考之上》,明報,2002年,頁126-128,作者也不在此引用了。不過我們可否動員力量同樣去平機會投訴淫審處,以凸顯事件的荒謬性?我想這總好過我們把矛頭轉向聖經而引發不必要的宗教衝突?
經過今次事件,我們也要反思究竟我們社會的倫理,風氣出了甚麼問題。我知道,在孟子時候,天下的學說不歸楊,則歸墨,楊朱為我,墨子則應算歸入作功利主義。而我們可以同樣看到楊朱唯我有點像亞里士迪帕斯(Artistippus)及伊壁鳩魯(Epicurus)的自我中心的快樂主義,而墨子的兼相愛交相利則以邊沁(Jeremy Bentham)、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利他快樂主義或稱為功利主義,當然其中有細節上的分別,但這裏也視為一種類比。經濟學的預設人會追求利益極大化(benefit maximization)或財富極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這就有點像自我中心快樂主義,但後來看厲以寧的一本選集講到:「經濟學的這一假設(引按指人是自利的)其實與我們日常所提倡的助人為樂,關心他人等並不相悖,只不過需要我們轉化一下思維方式即可。如果一個人把別人的幸福也當做自己的幸福,那麼當他幫助了別人使別人獲得利益時,他自己也更加幸福了,這可以看做是他本人利益的增加。」(程帆主編,《我聽厲以寧講經濟學》,中國致公,2002年,頁42),若果從這點來看則反而接近功利主義。而我們常講的理性應該相當于M. Webber所分的道德理性及公具理性中的工具理性,當然這種理性不必個個盡然同意,如果在牟宗三的角度來看則可能只是理智而非理性。(牟宗三,《中國文化之省察》,聯經,1997年,頁9)。
我在這裏提到這麼多的所謂分法,其實正正想提出一個問題,便是香港人在重利方面,重商方面,正正是用這工具理性來作準則,甚至我幫你可能都只是出于一種兼相愛,交相利的目的,就如王力的《請客》中提到的我請你食飯是由于我想要得到你更大的回報。香港1970年代至1980年代期間,大學生圈子開始以「四仔主義」形容自己的生活態度,以此與追求理想的學生劃下界線。「四仔主義」指人生四大目標,包括「屋仔」、「車仔」、「老婆仔」與「生番個仔」(又或「養番狗仔」),旨在追求個人享樂及中產生活,而不再追逐帶有理想主義的夢想。(http://zh.wikipedia.org/wiki/åä»ä¸»ç¾©),以前的四仔主義還是香港神話背後所支撐的動力,但自97年金融風暴後,加上大學生對前途的迷妄,四仔主義的詮釋則已經由七八十年代步入九十年代中後期至今(2007年)的另一種的「四仔主義」(這裏的四仔是指涉未經JEJA“日本倫理審查協會“的審查而對性器官鏡頭加入馬賽克的日本av色情片),便是欲情聲色、頹廢、荒淫的生活,人生陷入了虛無。而現在的教育制度,我兩三年前聽有位教師說現在罰學生在課室問口外面坐也要被人投訴,因為剝奪了該位學生的上課的權利,但做教師的都知道若果不能罰出門口外,則他/她在課室內「搞事」便整堂都不用上了。而現今的學生同樣地會濫用家長的投訴機制,動輒都動用家長投訴老師,這些荒唐的事,在老師的圈子內總時有所聞。因此我們整個社會的氛圍便是到最後你投訴我來,我投訴你,老師心中積壓了火,家長或社會上的人亦會因為受壓迫同樣無處渲泄。到最後因為一個原點,因為一個導火線,再加上大眾經由媒體的二手詮釋上的再詮釋,而造成今次的事件。
所以正回到我頭幾段所講:人生在世總會做過不少荒唐的事,只是我們如何去回顧面對,我相信如果今次學生報事件,一個做法便是像我上幾篇《白色恐怖》所建議的「中大應該一開始便學政府一樣,出了甚麼岔子便迅速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那班中大學生報編輯應該出來迅速道歉並稱接受懲罰或檢討,只不過做場show給公眾看有誠意道歉,然後的過程就像政府多數成立的獨立委員會一樣,不了了之。我們要知道香港人是善變兼善忘的,你今日迅速處理掉事件,那些以利益為先的報紙們對你沒有興趣,你們也失去了新聞價值,事件凋淡之後,你們便自己與中大管理層『拆掂佢』,然後便不了了之。但你們正正犯著了社會上那班人愛看戲的特質,你越反抗,抗議,與權威或當權者抬槓,人們便像追溏心風暴或金枝慾孽一樣,見到你們爭得個死去活來才開心,這又何必給人娛樂呢?不過現在可沒有這場戲做了,凡事一經政府介入,後果可不堪設想。所以說,大學生,這次事件當教訓你們做事不想後果吧!」,就算若果當初要「企硬」,也應該寫一篇像當年中大學生報「粗口」事件的回應才像樣的嘛(道德高地的虛妄),首先界定「亂倫」為什麼是禁忌,或為甚麼一定是禁忌?(認為亂倫不一定是禁忌的,這方面的論述可以參考何春蕤編,《性/別政治與主體形構》,麥田,2000年,頁99-102,另外反對的亦可參照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BF%91%E8%A6%AA%E6%80%A7%E4%BA%A4&variant=zh-tw,及在心理罪行方面探討的有陳少清,何念慈《犯罪心理實錄》,一本堂,2004年,頁32-43)又或者人獸交等為何會有這種情況出現?(這個可參考http://www.singtaonet.com:82/sex_culture/t20060607_251040.html及哈理‧卡拿《性崇拜》,西太平洋圖書公司,1983年,頁68等)對定義、概念先釐定清楚,然後再進而舖排論點。這種理論性的辯駁才有意思,否則用一些文研的字眼去包裝,只會落入對方的斷章取義的圈套中。
所以經過今次事件,也希望各位大學生經一事、長一智,荒唐過後還是要繼續面對。自己知道由來同一夢,休笑世人痴,但世人永遠對你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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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裏送上兩岸三地的HIP HOPPER的歌,看來荒唐的他們,在歌中對人生的反思亦值得大家參考:
香港代表:
中國內地代表:
台灣代表:
海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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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論點考掘學:
蔡志森:「家庭計劃指導會(簡稱計會)是另一個我們極為擔心的機構。他們提出所謂自由價值觀的原則,強調教師與學生談論性愛時不應涉及價值觀。為此我大惑不解,為甚麼不可以談論價值觀呢?老師不是應該向學生灌輸價值觀嗎?若然不是,那為何要求學生守時、尊敬師長和孝順父母呢?這全都是價值觀的灌輸,但為何只在性議題上如此例上呢這是甚麼邏輯!」(關啟文、洪子雲編,《重尋真性 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的堅持與回應》,學生福音團契,2003年,頁6-7)
勞思光:「這個『傳道』的觀念就和我剛才說的『道統』的觀念有一定的關連。因為『傳道』的意思己就是指有一個已成的道統()他代表了真理,裏面包含了宗教情感因素」,講者基本上就是把這個已定的原則闡述一遍,就好像一個宗教人士去傳道一樣……但是傳道這個觀念跟我們現代學術和教育的觀念是完全不相符的……講授業,就是我講一套學問,你們學習的人就跟着我來學這一套。這想法跟我們現代學術教育的理念也是有很大差距的……不過,在這過程中,他的態度不應是「你就跟我這一套」,而是應讓學生自己來選擇。」(勞思光.《文化哲學講演錄》,中文大學,2002年,p. xv-xvi)
教育統籌局:「通識教育科讓學生探討的課題,涉及不同處境下的人類境況,藉此幫助學生理解現今世界的狀況及其多元化特質。本科旨在幫助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聯繫各科的知識,能從多角度研習不同的課題,從而建構與他們所身處的現今世界直接相關的個人知識。本科的獨特性在於培養學生的獨立學習能力和跨學科思考技能。」(教育統籌局,《通識教育科課程及評估指引 (中四至中六)》,2006年,頁2)
蔡志森:「我當過公務員十年,明白政府處理問題的邏輯,主要在乎有沒有人投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就是一個例子,衡量市民大眾是否接受的一個簡單指標就是-有沒有人投訴。所以,我經常勸籲弟兄姊妹一發現傳媒出現任不良內容,就應立刻主動打電話投訴,惟有大家願意挺身而出,才能阻止這種自由放縱的社會風氣繼續惡化。」(關啟文、洪子雲編,《重尋真性 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的堅持與回應》,學生福音團契,2003年,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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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參考關啟文《基督徒如何回應自由性愛觀?》(關啟文、洪子雲編,《重尋真性 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的堅持與回應》,學生福音團契,2003年,頁64-77),雖然我未必同意他的觀點,但不可因人廢言,大家也不必急于定調,嘗試多角度研究吧。
由誤讀而產生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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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留言:
其實你要自介, 5個字已經夠--
新春秋Ed Wood.
完
宋岳庭都「看來荒唐」?
曾經荒唐
文章很長,沒有時間看完,不過,有點想回應一下,閣下認為何春蕤是「基本上是從文化研究的角度出發,便是主要由新左派及女性主義的角度出發,文化研究基本上認為色情是涉及資本主義下的異化、物化、商品化等所產生的,就像馬庫色所反對的「把人的性活動商品化」... ...」
實情剛好相反,何春蕤是反對這種你所謂「新左派」或「女性主義」的角度的,她反對「異化」及「商品化」的說法,她與卡維波兩人由九十年代開始一直反對這種看法,請閣下不要誤讀了!
「文化研究基本上認為色情是涉及資本主義下的異化、物化、商品化等所產生的」,我不知閣下從何得出這種看法,不過,我想近十年的文化研究教科書大概不會以此為主導看法,就連在女性主義思潮裡,大概只有一半左右會如此看.
希望這個澄清,有助討論.
舒爾賽應該就係屬於嗰一半嘅女性主義者
西口西面神:
你可唔可以賜過另一個綽號俾舒爾賽呀?我心目中的Ed Wood化身,只有呢個,其他聲稱係Ed Wood化身的人,都會受到我的詛咒~~~
簡單回應一下匿名人,我重新看過何春蕤那篇文章一次,再比對她的其他文章,的確在這個問題上我承認我誤讀,或者以李銀河的劃分,何春蕤應該屬于自由派的女權/女性主義者,而不同我所指的新左派的女性主義者(李銀河,《中國女性的性與愛》,牛津大學,1996年,頁269)。
其實原本色情及情色的分別,不用講得太複雜,我後來找過維基的說法,基本上與我講的不相悖。
至于你說反對說「文化研究基本上認為色情是涉及資本主義下的異化、物化、商品化等所產生的」,我可以粗略舉兩個例子,第一是日本的av片,基本上你問人,大部份都會答你四仔或av片係色情片,而av片所銷售的對像主要以男性居多,加上日本av片主要都是父權建構或男性慾望的凝視。其次係援交,你試下問下香港又或者日本的援交妹,去援交通常為左咩?當然有部份真係為左滿足自己的性慾,但係大部份都係為左買名牌,今日太陽新聞都有單(當然當中有無誇大定扭曲又係一回事,但事實上有存在呢個情況又係另一回事)。呢兩樣野基本上都係資本主義下,物化、異化、商品化的一例。咁你唔通想話呢d係情色?
最後你話:「不過,我想近十年的文化研究教科書大概不會以此為主導看法」,第一,文化研究係一科好大的科,基本上唔係話而家中大文研興性別研究,身份認同,就等于新左呢d out,第二唔主導唔代表錯(不過似乎而根據你主導的講法,如果你係想話多音詮釋,眾聲喧嘩之類,咁根本就無所謂的主唔主導)
最後亦都多謝你的釐清問題,我都始終相信大家透過對話可以知道對方論點,從而修補自己不足及錯漏的地方,再進而由此修正自己的觀點。
to:西字堆人事
嗰一半嘅女性主義者即係指邊一本?
to:林時拉夫斯基小姐
唔怪得我近排xxx啦,原來有人咀咒我,我要強調我無自稱Ed Wood化身同自稱三合會人士
Lamslavsky 開到口, 就改封舒爾賽做"新春秋王晶"啦.
多謝西神賜名
可是 Ed Wood 始終最能貼切形容你--
滿腔熱誠努力想寫出優秀的文章,
可是寫的出來卻篇篇盡是爛文爛章,
卻又因"爛文之最"而成為新春秋經典傳奇.
咁核突0既事真係你咁有毅力先做得到.
但 Ed Wood 唔會好以你咁用首爛歌黎滋擾大家成個幾禮拜, 你真係好似王晶咁不知所謂.
我好鍾意王晶,請西神唔好亂咁賜名!不如封佢做「爛文獻世組永遠名譽會長」好嗎?
在下首先要多謝西口西面誇獎,既似Ed Wood 又似王晶,直頭係榮幸。
另更多謝西手西腳賜封「爛文獻世組永遠名譽會長」,在下感激不盡,在此拜過。
平等機會委員會只處理性別歧視﹑傷殘歧視和家庭狀況歧視(如孕婦)﹐對人權﹐道德﹐甚至性向都未能保障﹐看清楚點才寫吧。
呀erida,
我係話:「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淫審處歧視學生們在中大學生報來所講的言論?當然平機會本身的概念混淆都已經被一些學者指出過,如指出平機會對歧視一詞使用的語意含混,正如今次中大學生報用詞不雅的情況一樣」,唔該你都看清楚才寫吧,我梗知性傾向條例未立法啦,不過我係話平機會同淫審處一樣邏輯混淆,早已經有人提出過
「委員會致力推廣多元文化和平等觀念,促進一個兼容的社會,令每個人都享有尊嚴,互相尊重。」呢幾句野係平機會主席講g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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