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四年前的夏天,我依稀記得那時電視台每日中午都在轉播世界盃。我偕友參與六四晚會後,在維園一個出口巧遇長毛--這位絕對是民主制度下的立法會奢侈陳列品(十萬多元養一個在立法會毫無建樹的廢人,豈只是普通點綴品)。那時毛哥仍未晉身為尊貴議員,只是一介草民,還有一宗刑事官司纏身。事緣他在未經警務處長批准(即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率眾遊行,觸犯了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中有關非法集會遊行的罪行。簡單而言,在公眾地方超過五十人或私人地方超過五百人聚會而事先未經申請及許可即屬違法,而超過三十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亦屬非法。
偶然碰到這位雖不陌生但也不討好的人,我一時興起,便上前談談我對其官司的意見,看看他有什麼反應。當時我絕非出於什麼正義感或同情心而想去給他一些幫忙,反之我認為懲治這類蔑視法律的刁民,最適當的方法就是把他們關進一座好像巴士底獄(Bastille)的大牢,並施以嚴刑。我背後真正的動機純粹是自娛,情況就好像一個愛好下棋的人,看到有人對奕,少不免會有點技癢,走上去觀摩一番,有時忍不住也會在旁指指點點。於是我便上前跟他問問好並道明來意,他也竟有興趣聽聽我的陋見。其實我暗地裏亦忖度,為何那班平日愛裝為民請命的「狀林好漢」竟對此事不聞不問,不施以援手,照計好像城中大漢奸“孖填”那類人肯出手的話,又哪裏有機會容我這等小腳色說三道四?難道這批“反賊”不是同氣連枝,守望相助嗎?
翌日下午,我跟毛哥通電,向他娓娓分析案情,總括而言,他絕對能「技術性」地擊倒律政司署的檢控,免遭獄卒「通櫃」之辱,我口述的拆解方式攻守兼備﹕(一) 方法一是轉守為攻,反客為主。當年惡法通過後,民間團體群起聲討,口誅筆伐,也許是為了平息氣憤,當時的律政司詩姐曾公開回覆傳媒,承諾只要不觸犯任何刑事罪行如刑事毀壞、毆打,非法集會或遊行人士將不會受到檢控。那麼市民便擁有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不會因此而被控告,而毛哥大可在開審前向最高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覆核警務處及律政署對他作出的檢控決定──法院只可覆核政府部門、法定機構或公共部門(public body)如大學的行政決定,Spuce v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確認大學的行政決定為可被覆核(judicial reviewable)──按慣例高院必會盡快處理毛哥的覆核申請,那末他大可不須到裁判法院應訊;
(二) 方法二是以逸待勞,連消帶打。話說1991年,李永達被控觸犯簡易治罪條例(Summary Offence Ordinance)中「未得警方許可嚴禁使用揚聲器」的罪行,李兄在裁判處被定罪繼而上訴到上訴法院,代表他的正是我在《狀門鐵腳組合》中褒揚過的老馮。當時老馮己獲冊封為女皇御用,論功夫,位列十大高手之一。老馮指出,有關法例自立法以來從未有人因非法使用揚聲器而被檢控,故上訴人有權抱有合法或合理期望不會被控告。主審法官按察司楊鐵樑爵士在判詞中指﹕
“It offends against the sense of fairness for the police, having established a regular practice of not prosecuting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thereby leading those who are concerned to arrive at a legitimate, or reasonable, expectation that such practice would continue, to suddenly alter that practice without prior warning and start prosecuting for offences which had attracted nothing worse than warnings, or repeated warnings in the past. In the circumstances a case of abuse of Court’s process had been established.” (The Queen v Li Wing-tat[1991] IHKLR731)其實自97年回歸至02年間差不多每天都有遊行,當中未獲批准的數目有如天上繁星,但卻未有一人被檢控,那便證明七年來一貫的做法是不會向非法遊行集會人士提出檢控。如果單單向毛哥開刀,只要引用李永達案的判決原則,便可證明警方有違公平原則及合理期望,可算是濫用了法庭程序。
當然,毛哥仍可搬出人權法及國際人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這些如羅漢拳韋陀掌等平凡的招式抗辯。由於以上的招式看似簡單,但當中的複雜變化絕非普通人能在三言兩語間掌握,再者我講的只是招式,必須配合靈活變化方能制敵,故我提議毛哥應找位有經驗的律師代他做準備。
豈料毛哥聽罷,竟斷言不會聘請律師,更加不會採納我的建議,理由是公安條例是惡法,不遵守只屬公民抗命而非違法,他只會以Civil disobedience及一貫抨擊共產黨擅專獨裁的方法去向法官陳辯,倘若聘請律師,他就不能「慷慨激昂」地在法庭發表其「歪論」,情形有點像大時代的丁蟹癡想在法官面前「打感動」一樣。當然,那對屁股是他的,若然他愛被巴籍獄卒用粗大的中指「採探」肛門,任誰也不能改變什麼,遑論替他着急。不過像他那麼愚頑地以此笨拙的方法抗辯,實跟道光年間欽差林則徐用古文修書一封予維多利亞女皇痛陳鴉片的禍害一樣,簡直九唔搭八。
結果毛哥當然是求仁得仁,到牢房消磨了十多天,看見他那副滿以為是聖雄甘地就義的德相,真叫我連肚子裏的冷飯殘羮差點兒也吐出來。回想起當天在電話跟他對話時,背後響起足球廣播的聲音,我納罕觀看收費電視雖不是奢侈的消費,但一個關心民主進程民生事務的街頭戰士,時常呼籲市民資助他去跟政府抗爭,居然還有閒暇、餘錢及雅興去看有線世界盃?!
5 留言:
公民抗命?首先要「證明」那條法例不合理……很高難度。
原來 左先生 乃法律高手,(不希望)日後找先生拔刀一助。
先生知道體育總會是以公司法的,所以不是其股東(即是會員)很難告得入這些濫權話事人。
但是這批私人有限公司卻一直受政府資助。
言則政府錢亦即是納稅人金錢就可以如此派錢給這些自己友玩晒的所有體育會嗎?
香港公民得罪了或指控這些濫權話事人,則永排斥門外不能參予香港比賽,正常嗎?公義嗎?
但一直發生中,未知 左先生有何高見。
香港未有一單官司過案,因為沒有人能拿一大筆出來打官司。
有閒暇看世界盃有何問題 ?
任何人有時間做些自己喜歡的事 鬆弛一番也是不對 ? 呼籲巿民資助抗爭 = 二十四小時不眠不休 不應該做其他事 ? 太過份吧
至於他的樣子是否滿以為是聖雄甘地 是你的投射吧
長毛這樣的新左派乃是主張反全球化的,而世界盃與全球化間則有著重大相互推動作用,這樣就能把「長毛看世界盃是不對的」說成合理了。
Zeke 講野真係好有智慧, 點講「長毛看世界盃是不對的」這句話都冇乜道理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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