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遊俠聯袂申請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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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我那些沉悶的法律文章也有人欣賞。承蒙K兄這類劍客看得起,浪跡天涯的劍客的確是頗浪漫,小時候我便非常仰慕古龍筆下那部《陸小鳯》中的天下第一劍,萬梅山莊的西門吹雪,一襲白衣,襯上那高傲中略帶孤獨的神色,劍人合一,猶如神話人物般。

說回正題,我不太明白你「外人」的定義,我猜是有運動專門資格的普羅大眾。在這裏我要提醒各位劍客們,在申請司法覆核前,你們必需要是錯誤決策的受害人,簡單點就是你們或覆核的申請人早已向體總提出參賽申請而遭拒絕(跟不符合資格不一樣)。另外,倘若體總內有上訴機制的話,你們必需先循有關機制上訴後不果,方能向法院提出覆核申請。

按高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及民事程序(Rule of the High Court),只有高等法院原訟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才可審理司法覆核申請,而只有訟務律師(即大狀)才可代客人出庭申請。整個申請覆核程序是依照Rule of the High Court Order 53/RHCO.53來進行,大可分為兩個主要步驟﹕(一)是先向法院申請覆核許可(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review),法院於這階段只會看看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理據(ground to review),而不會審閱申請人及答辯人的證據,而是次申請一般只需申請人出席(ex-parte application);(二)獲法院許可後法庭才另擇日子審理覆核。換句話就是,獲覆核許可不代表最終會獲判勝訴,等於去飲茶要攞籌一樣,有籌唔代表即刻有位,不過若連籌都無,就肯定無位。另外,所有覆核申請必須要在有關決定(體總否決參賽權)作出後的三個月內提出(Practice Direction 26/8/98),否則法庭大多會以逾期申請為由判申請人敗訴。粗略估計,你們申請覆核的理據是「不合理」(irrationality),即指體總的決定/裁決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不過依我而言,什麼法律程序都是虛的,「磅水」才是實的,因為沒有錢,律師如投幣機動遊戲般,是不會郁的,好像去戲院看電影要先購票一樣,律師跟神仙不同,要食飯,要供樓。很難確實所需費用,不過走不出六至七萬,若五行欠水的話,可去申請法律援助。順帶一提,司法覆核是門高深學問,有別於買樓或立遺囑,不是一般律師都懂,「唔懂」不等於無料,只是平素不涉及此等工作而已。

至於勝算有多高,則無從稽考,正如兩夫妻房事完畢,亦不代表妻子一定有喜。

6 留言:

匿名 說...

拜服左先生這趟高文,亦難得先生沒有計較利益下仗義提供寶貴法律深入意見,因此能節省受害人找錯門路之苦境。

閱文後,有一點覺得重要便是那【三個月】是一個重要的point.,很多人都錯過了和把糾紛弄至此恨綿綿無絕期,最終含恨而終。

實事例有跆拳或其他選手選拔問題,所謂受害人往往不懂此途徑去辨,只懂叫苦連天找傳媒或向文康或議員投訴,最終又是鬱鬱而下堂而去,主要就是【法盲】之苦誤。

另一種我親見便是你去信那些總會向其申請參加會員什麼的……一概石沉大海,沒有回應下則如何有證明總會錯誤決策或不合理,這就是總會一直慣用聰明手法,可能發律師信會好一點,但有此必須嗎? 但依舊不聞不回,當故事人又能如何下一步呢?

總會就是以控制會員手段來胡作胡為,那些身份有幸仍是會員的能覺醒或被不公對待後,其實應該立即【三個月】內法律行動,否則拖拉罵叫最終必沒有好下場和無結果。

至於不是會員的外人(有此項目資格)之會或個人,應先正式和總會去信加入會員,看如何推下便【三個月】action.,right?
因為不是會員身份根本亦不能挑剔其選手不公開的內部行政問題。是會員便可以了,所以總會大門常閉是其保障手段亦是有法律考慮的。

還有見有一些會員因挑戰總會不當不公行政,便被逐出會,但最後是【法盲】,在激動期亂摸門路,最後鬱鬱而終,因為到他知道【三個月】這回事時,轉眼已經百年時光。(多年之夸大)

就算連早年柔道,藍總幾單官司上到法庭又如何,當事人受害人懂找律師又如何,就是不懂申請司法覆核,白白錯失和白花金錢。申請司法覆核應該那位鬼佬大狀曾講過,開口要十多廿萬,我們一來沒有準備如此一戰,另一方面那大狀根本沒有心去幫忙,令我們不明白其手法之搞法導致錯失當年一時機,但現回看那時已經過了總會提出決定【三個月】,真上陣亦必折翼而回。

這是拜讀大文後,我之理解,希望有錯則先生指示,

最後一問題,司法覆核勝了會如何,總會會受到什麼約束? 否則日後依舊如此爛,難道又去申請司法覆核? 這點很重要的…..
拿劍一戰一點不浪漫 ,只有疲累血腥,心緒不靈,如入阿鼻地獄,但人生旦旦不能見公正公義無存,雖知山有虎,亦攜劍越山走,因我們要去海邊必須前行。

再一次借此謝左先生多席話令我們在黑暗的山上終於看到路。

Katana頓首

匿名 說...

過去十多年,大家走了很多冤枉路花了很多冤枉錢,見錯了很多人。[:-|]

匿名 說...

申請司法覆核是現在唯一有法律約束之途徑,
否則搞什麼都是得個搞,
總會做錯都依舊照收政府資助照樣其黑箱運作或三合會模式運作,
如果有證據其金錢不乾淨或有人要求利益,則找icac沒有錯。
但沒有只是人的針對性不公平不公義執決,則申請司法覆核吧。
傳媒可以給其壓力來和解但沒有約束力。
文康頂多唔放水住,時間長了再沒有投訴便又放水,
一貫官僚,不會主動去監督跟進。
業餘體育協會和奧委會是需要總會支持選票的互利關係,當然唔會出手監督只說會調解,但往往有d野根本是難以如此中國家長式思維調解,又是死局。
其實如果有一個政府部門或文康能有責任承擔性便已經可以施行對"總會行政失當"之監督和審查,只是政府在逃避,根本政府和議員一直知道事態之嚴重性,但官場拖拉訖今一事未成。
如何香港有第一單司法覆核勝訴則可以便是案例令政府不得不立即面對和執法監督所有總會,公開其會議記錄、財政、選舉、修憲、會員名冊。這樣則江湖便可以太平一時亦法治上邁進一大步。

小P 說...

左先生,想請教你「聆訊」和「研訊」有什麼分別?英文分別又是什麼?

匿名 說...

聆訊 is court hearing or trial before ordinary court or tribunal while 研訊 is usually death inquest held at the coroner court

匿名 說...

左先生
實在你已經幫忙很大,我輩完全看清全局,其實總會失當下產生之如我等或其他各項運動中運動員亦已經存在廿多年或更什,深究乃香港政府沒有在這方面跟上時代,依舊以60年代之手法來處理這種體育總會社團,而這堆所謂特殊受政府資助社團(有限公司)之大佬乃香港業餘體育協會塈奧委會,即是沙皇死後傳位故霍老先生之大公子,亦即巧能組別議員,但此不官不民的協會從來不執行法治精神來監督和體育總會,任何永遠無止之糾紛便是源頭於這一點,政府亦在行政上一個肓點。

我必會找機會一聚先生眾,可叫另類性質bloggers網聚吧。我們受害了十多年已經再糾纏便要一切重新步曙,但我們明白這真是有必須和勝了又如何之道理,所以心路已經化為盡一分力去揭開這個【公義】不存之肓點,令香港政府合法去有依據法治,否則永遠無日無之在人為針對之惡道中互相墮無間地獄中......沒有人會有裨益的司法論英雄。
希望這段撰文能使左先生和各路關注這個之新春秋劍仙奇俠們,能更清晰我等庶民劍客心路,遇上你們亦是天意吧,深深把我覺得法律界人心冷的絕望抹去,但【公義】真是一場長命之人格遊戲,不好玩,遇上了拔劍了不能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