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傳媒當真厚顏無耻得叫人咋舌! 看見陳冠希表情落寞,獨自在台上向台下虎視眈眈的記者肯出那段長達六分多鐘的講稿(說實在,他的英語比本地的大專生甚至律師高官還要流利),我真有點摸不着頭腦,不禁納罕地問句﹕「他犯了什麼錯要向傳媒甚至六百萬市民作連番道歉?」
也許他非常濫交荒淫縱慾,但這是罪嗎? 倘若是,那些跟他做愛及口交的女星又要不要開記招向大眾道歉? 香港什麼時候變成一個跟女性在私人地方做愛甚至拍下過程也須受大眾審視批判的社會?倘若是這樣,那你昨夜在房間自慰或與女友做愛又要不要向鄰家的張三李四道歉? 香港人什麼時候偽道學得連人家濫交淫亂也要干涉? 那香港跟伊朗等極端原教主義國家又有什麼兩樣?
也許從宗教與道德角度,他的行為該受責謾,但既然陳冠希不是修道之人,又從沒有標榜自己有「純潔」形象,他的所為又有何需要向廣大市民道歉? 我個人就認為他比那些非禮孌童的神職人員和整日愛以「玉女」自居的女藝人強得多,因為他不掛着假面孔,他第一天當明星起,他就擺出一副花花公子的格調,我一點也不喜歡他,但卻不能罵他虛偽。
今次這宗「淫照事件」令傳統在農曆新年間銷量呆滯的報刊雜誌業興旺不少,連續成了三個星期的港聞頭條,除了零三年的沙士外,從沒有一宗港聞那麼被受注意,甚至連被非法扣留了很久的程翔返港也當不起半天的頭條,各份報刊(甚至連那份愛充知識份子報的明報都爭相把那些被它們標籤為「淫照」的照片放大幾倍放在頭版,我想除了失明人士外沒有人走過報攤會看不到那些照片。陳冠希間接助什麼報社什麼週刊賺過盆滿砵滿,惜這群他媽的傳媒竟轉個頭做完淫婦現在又要建貞節牌坊,走來帶領全港市民來公審他,這群賊烏子真沒良心到極點。
一個不慎被人家盜取了私人性生活照的人竟然要受千夫所指並要跑出來向三個多星期不斷連載他那些照片從而獲取利潤的媒體和三個多星期自發性去以各種途徑觀看淫照看得津津有味不亦樂乎的大眾道歉? 天下為什麼會有這般混帳的事? 倘若陳冠希真的要道歉,那你們這班喪心病狂的傳媒及曾經望着那些「淫照」竊竊私語(甚至自慰)每天早上起來就要看看有沒有新一輪淫照被發放的大中小淫蟲就更應該走出來道歉! 這幫短命種打靶友委實每一個都已從這宗新聞得到官能上的慰藉,那又如何受得起陳冠希的道歉? 可耻的不是拍或看這輯照片的人,而是那批看得磨拳擦掌的市民竟荒謬到充起批判者來。
其實陳冠希體無完膚的被這群瘋狗痛罵指責甚至好像個甲級戰犯般受審判(比什麼東篠英機盧美爾還厲害),原因只不過是大多數人(男性尤甚)對他有一股不自覺的嫉妒,妒忌他樣子長得比眾人俊俏,妒忌他比眾人泡妞子泡得有手段,妒忌他能哄不少大眾夢寐以求望而不得的女星跟他性交,大家內心都妒火中燒咒怨上天為何這般厚待這哥兒,伺機發洩這團積壓已久的怨氣,乘這次風波群起而攻之,實行殺之而後快。陳冠希被人盜取了千多張做愛照,傳媒與大眾就聲嘶力竭要他道歉交代,卻不曾見他們這般積極的要求日皇為二次大戰道歉及中共平反六四呢?
不知大家有否留意他那篇道歉詞是經精心編寫,一看便知是律師背後替他草擬。據知他已分別委託了胡關李羅律師行及御用大律師胡漢清,目的呼之欲出,就是要向香港那班無耻的傳媒展開一場反擊戰。他直認照片是他拍的,並以版權人(copyright owner)的身份[註1]向那些雜誌報刊假道學宣戰。傳媒如未經陳冠希准許而刊登那些「淫照」,就算「打了格仔」,即屬間接侵犯版權(secondary infringement),按照版權條例第31(1) (c)條--exhibits in public or distributes for the purpose of or in the course of any trade or business就已經屬於間接侵權。
一般而言,被控間接侵權可以fair dealing作為答辯理由,即指那些相片是用來作報導新聞用途。但被告人除了要證明在文章或報刊上已充份確認聲明有關相片的來源/版權持有人外,(被告人不用證明使用那些照片去報導是必需或沒有別的途徑),還要證明(1)刊登照片的程度與報道有關,及(2)刊登照片的數量或方法沒有超出合理的需要。報道新聞屬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是一有力答辯理由,但若在無需要的情況下大量刊登放大有關照片,那就很難證明the dealing is fair。有趣的是計算賠償金額的方法是以每件侵權物品為計算單位。此舉分明就是套在傳媒頭上的金剛箝,只要你敢登,胡漢清等狀門高手便唸起緊匝咒來,實行把那群涼薄的傳媒煎皮拆骨。胡御用是高手中的高手,所向披靡,能敵者寥寥。(我怕最後班報紙佬賺埋都唔夠賠)。
陳冠希的律師團高手雲集,想得出用侵權這置諸死地而後生的方法(因為首先必須要認自家是持有人),絕非庸者,因為被告人多數無還手的能力。再者,以此為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還可輕易在開審前向法院取得臨時禁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及以Anton Pillar order去沒收報館的罪證,一舉多得。值得一提的是,要控告間接侵權需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那些照片是侵權物品(mens rea),但報館又豈能推說那些不是侵權品呢?
註[1]﹕相片的版權屬於底片的持有人,而非拍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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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冷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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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留言:
左冷禪遽變久利生公平,很玄很武俠。期待樓主的文章能繼續保持這份《律政英雄》的精神。
我希望他贏。對本地傳媒,實在厭惡透頂、無話可說。
「盧」(隆)美爾不是戰犯來的。
喂你幾時忽然文雅架撚樣? 你唔係驚講粗口淫野俾差佬拉瓦?
//要控告間接侵權需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那些照片是侵權物品(mens rea),但報館又豈能推說那些不是侵權品呢?//
報館能否推說他們以為那些是疑似陳冠希的作品,而不知道真是陳冠希的作品,因而也不知道版權持有人是陳氏本人?
这个法律大战如果开打,就真的是有意思了。
相信杂志报章会用“报道属于公众利益”来保护自己。
Public interest--公眾興趣可否認為是公眾利益?
法律面前,窮人含X...Proven once again in this "ordeal". How's the law profession any better than the media? The media sells to the public what the public wants, which is only fair and normal in market economics. Should the media, rather than lawyers and other professions, be imposed extra obligations in terms of morality and upholding justice for our society, instead of maximizing economic return for their shareholders and making a living? People are certainly jealous of Edison Chen. That's only normal human nature. Why's that something to whine? And here's one more thing now to be jealous of him: his money that buys him the best barrister in town... To many of us, the pictures are just show-biz entertainment; the legal priviledge that money can buy in HK is the real source of anger and jealousy...
大鑊..冇喇喇變左失明人士添~
果排真係時運高,冇乜機會經過報紙檔 !!!
呵呵呵~
"說實在,他的英語比本地的大專生甚至律師高官還要流利"
你想要用这个说明什么? 我想,即使是一个出生在英语国家的小混混,他的英语比母语不是英语的人好都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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